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危化品生产要严格执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4号令)相关内容。
第二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岗位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按标准化及作业指导书操作。
第三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作场所保持通风,操作人员加强巡查,并应逐级上报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消除工作场所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岗位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五条 作业区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指出危害特性。
第六条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安全管理部门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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