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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难得的精彩(下)

这属有点赶鸭子上架的阵势,小编并非房地产行业的牛人,不清楚的不吹,不懂的不侃,别人说的也不全信! 且将小编结合自己的理解,对于一些税收法规文件的理解,并与一二好友交流的心得与情趣相投的朋友分享一下,无论对与错,分享的红心是真诚的。

上一期谈到的是合作建房当中不成立项目公司的问题,小编看过不少的人对于此方面的梳理,结合小编看着不清爽的地方,作为小编改善的地方,本期与大家聊一下合作建房中成立项目公司(就是法人公司)的涉税的事项。这种情形小编没有实操过,只是结合一些资料与法规的理解整理而成,如涉及营业税差额计税能否适用,项目公司的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在分配时的视同销售的处理,都有一点别扭的感觉。这也是合作建房的常识理解与法人体系的独立性所致,同时也要考虑税后利润的分配,总结来看,在土地出资与分配时的营业税与换取房屋时的所得税滞后确认所得/损失有些特殊之处,其余与项目公司正常卖房没啥大区别。

成立项目公司,一方以土地出资,一方出钱,这是最简化的处理方式,但建成的房子分回来时,两个主体如何处理,且是关注的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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