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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中外合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6年成立,中外方各占50%比例,每年都有盈利,若2006年度-2013年度每年都有100万元的未分配净利润,如此共800万元累计,在2014年度,决议分配利润500万元,如此在办理250万元对外付汇的备案时,遇到了问题。
大家了解,在2008年(不含)之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分红是免税的,但在2008年(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则没有了这项优惠,只有适用10%或者税收协定(安排)的孰优来适用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这样税务机关的哥哥就有点烦愁,你说我是让你按先进行出法,还是平均法,还是后进先出法呢?为了维护国家税款的利益,建议按后进先出法! 企业说,那这样我永远后进先出,税收优惠看来必须分光才能享受了,这不公平啊! 你最好让我们用先进先出法吧!最后没有办法,双方说我就按平均法吧,8年800万,按500万元平摊8年,62.5万元/年,故2006与2007年度共分了125万元享受免税。
小编由此查询了一下,看看有没有大师的意见或税务的意见可参照一下,原来旧法下有一个国税发[1993]9号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要知道原来可是两免三减半有这个情形的,如有这个情况,从前面数退税是少的,嗯,看来是先找有利的。
三只眼的理解
但是若企业手头有一笔钱,谁能证明我这次拿的是哪一年挣的呢,有难度,有技术难度,因此这是谁也不能解决的问题。但这时就要看企业如何说了,你说你就分累积未分配利润,这不给税务大哥找麻烦吗,你就说你分2006年度与2007年度的,谁能反证说不行、不对吗?
不过税务的同行做的多了,有的人提出你分的到底是会计上的利润还是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款之后的利润,其实这是一个大大的误区,即企业分配的是会计上的未分配利润,但当期的所得税却可能因纳税调整,产生了所得税的金额相较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是不一样的,有时发生很多的出入,这时只要人家缴了所得税,未分配利润人家如何分是人家的事,与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没有半毛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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