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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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的司法体系与开曼和百慕大有很大的区别,原因在于BVI属于东加勒比海国家组织(Organizationof Eastern Caribbean States,“OECS”)[1]成员之一。因此,东加勒比海的司法体系与BVI司法体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一、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
(一)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概述
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EasternCaribbean Supreme Court,“ECSC”)是其9个组织成员有关诉讼的上级法院,并且在每个国家/领地拥有不受限制的司法管辖权,它由1967年通过的《西印度群岛协作国最高法院法令》(WestIndies Associa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Order)[2]所设立。该法院的职能是解释和适用东加勒比海组织(OECS)各成员国/属地的法律;判决民事和刑事案件并且受理上诉案件。
(二)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的结构
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由两个部分组成:上诉法院(theCourt of Appeal)和高等法院(theHigh Court)。上诉法院其实是一个巡回法院,在每个成员国和领地之间巡回和移动。上诉法院受理来自于所有下级法院——高等法院(HighCourts)、地方治安官法院(MagistratesCourts)和工业法院(the IndustrialCourt)的案件。来自于地方治安官法院的案件可以是任何判决、裁定、刑罚判决或治安官在所有诉讼程序中作出的命令。至于高等法院,某些例外情形除外,上诉法院有权审理并判决高等法院在所有民事诉讼中的任何判决或命令。
每个成员国拥有自己的法院登记处。向登记处申请立案,就启动了在每个成员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案件诉讼程序。
有关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的结构见图2-1-1-1。
二、BVI的法院体系
BVI的法院体系深受英国普通法和司法制度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整个东加勒比海地区的司法体系都无疑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BVI的法院体系主要包含四个部分:治安官法院(Magistrate'sCourt)、高等法院(High Court)、上诉法院(AppealCourt)[3]和高等法院登记处(HighCourt Registry)。从层次上看,则为四级法院体系,最终上诉法院是英国的枢密院(PrivyCouncil)。
(一)治安官法院
治安官法院可以审理可速决罪(summaryoffense)和应予起诉罪(indictableoffences)的预审(preliminaryinquiry),并审理轻微的民事、家事以及青少年犯罪案件。另外,治安官法院还负责执行法院的法令、受理财产税和酒精许可案件以及验尸审讯等。从治安官法院来看,与英国的治安官法院极为类似。
(二)高等法院[4]
与英国的高等法院不同的是,BVI的高等法院与ECSC紧密相关联,没有大法官庭(ChanceryDivision)、后座庭(Queen’sBench Division)和家事庭(FamilyDivision)的划分,只是设立了民事庭(CivilDivision)和刑事庭(CriminalDivision)[5],民事庭负责民事、遗嘱、离婚、海事案件的审理,刑事庭负责刑事巡回审判。2008年6月,OECS批准同意在ECSC设在BVI的最高法院(亦即高等法院)内设立一个单独的分庭——商事分庭(CommercialDivision)。
(三)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属于一个巡回法院,它每年在BVI巡回审判3次,通常的时间是1月、6月和9月。只要必要,上诉法院可以在BVI停留更长的时间。上诉法院受理来自于所有下级法院(地方治安官法院、高等法院)的案件。
(四)枢密院司法委员会[6]
枢密院是英国古老的“国王咨议会”的后续。1833年,依据1833年司法委员会法(theJudicial Committee Act 1833),枢密院设立了一个“司法委员会”(JudicialCommittee),审理所有上诉案件。它是某些独立的英联邦国家、英国海外领土以及英国皇家属地的最高的上诉法院。委员会的决定以“枢密院令”(Orderin Council)形式发布。
BVI属于英国的海外领土,因此对上诉法院判决不服的,依然可以最终上诉至枢密院,枢密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对BVI法院有约束力。
(五)高等法院登记处[7]
ECSC在9个成员国/属地都设有法院办公室(CourtOffices),包括高等法院法官理事会和高等法院登记处办公室。在BVI,高等法院登记处是助理总督办公室下的一个部门,负责对本地最高法院提供行政支持,并且帮助分配法官的分配,还负责海事事件、司法程序和政策、规章和执行,以及公众公证人(NotariesPublic)和委员宣誓誓言(Commissionersof Oaths)的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BVI受英国普通法和自身立法委员会制定法的双重约束。BVI法院体系图见图2-1-1-2:
[1] OECS的成员现有6个独立国家(安提瓜岛和巴布达岛、多米尼加共和国、格林纳达、圣基兹和尼维斯岛、圣卢西亚岛、格林纳丁斯)和3个英国海外属地(安圭拉岛、BVI、蒙特塞拉特岛)。秘书处设在圣卢西亚岛首都卡斯特里。
[2] West IndiesAssocia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Order No. 223 of 1967.
[3] 如前所述,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是ECSC的一部分。
[4] OECS在BVI设立的高等法院亦即BVI本地的最高法院(SupremeCourt)。
[5] 与英国不同的是,BVI没有类似于“皇家刑事法院”(“CrownCourt”)这样的中间刑事上诉法院。
[6] 不同寻常的是,在UK,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内最高法院,尽管绝大多数的最高上诉法院是上议院,但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仍然是某些上诉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依据2005年宪法改革法,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将在2009年转移给新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
[7] 需要说明的是,高等法院登记处不是法院,也不构成法院体系层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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