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发布之后,同志们一看没有具体的资料要求了,有高兴的,有的认为越没有风险越大,更要准备的更多更多才好,操心比税务同志还多呢。
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来了,会悄悄告诉你,其实有些事是没有多大变化的,那76号公告告诉了我们两个重要的事:
1 准备资料,人家可是说了,必须要有的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备案资料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主要留存备案资料
14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汇缴享受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 预缴申报表中有加计扣除,那相当于啥没有说
备案事项中明确了汇缴享受,即预缴申报表中有,那就有吧,俺承认有,但不能享受,所以让兴奋的同志可能又不兴奋了,也是,平时也搞不清有哪些可以加计扣除啊,省得麻烦,别预缴搞了,最后一堆折腾,想少预缴,那就再想想别的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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