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假报销被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11月,张无忌入职某药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后签署了该公司经民主程序制订的《员工手册》。内容规定:员工如有下列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5)有违诚实信用、违反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交不实的报销文件,虚报冒领,以及其他违反员工行为准则情节严重的,给公司造成损失满5000元及以上的。
2020年12月,张无忌向公司申请报销餐费等5460元。公司发现张无忌提交的报销资料与其申请内容不符,遂认定其申请报销内容未真实发生,未予报销。
张无忌辩称,该报销申请合法合规。但公司仍然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以违纪为由对张无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为此,张无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仲裁结果:仲裁未支持张无忌获得经济补偿金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