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开发商将一套房屋出卖给王某,该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为400万元,全部款项在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开发商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与王某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21年2月1日前交付房屋,后王某于2020年11月19日将全部款项付清,但开发商反悔不愿与王某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愿将房款退给王某。
问:王某与开发商之间是否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答:成立。
【法律说明及法条链接】
商品房认购书若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将其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定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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