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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当事人能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合同继续履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全4册),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在出现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合同继续履行,法院能否一并支持? 一种观点认为,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在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同时适用定金罚则是不妥当的。其理由是;《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定金罚则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第1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

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看,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根本违约,不适用于合同主要目的未受影响的一般违约情形。如果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选择其一,并且在当事人拒绝选择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仅仅交付了定金,合同并未开始实际履行,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开始履行,标的物已经运输在途或者买受人已经支付相当数量的标的物价款,则可以解除合同,排除定金条款的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577条(《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等违约责任'即包括定金罚则。我们认为,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在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同时适用定金罚责是不妥当的。主要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87条之规定,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以当事人根本违约为前提条件。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相对方主张继续履行,说明合同暂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实现,尚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此时,守约方可就其所受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但不宜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选择其一,并在当事人拒绝选择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例如,如果仅仅交付了定金,合同并未开始实际履行,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标的物已经运输在途,则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定金条款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不适用定金罚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的行为不再承担责任,其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仍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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