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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证】2018年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情况分析

2018年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情况分析

刑事再审案件中的发回重审是指在刑事案件再审程序中,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该人民法院,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发回重审并不是我国独创,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有规定。作为链接再审程序、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一项特殊制度,刑事发回重审制度肩负着救济和惩罚的功能,因此研究并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现在让通过大数据来分析一下“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情况”吧!

1 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再审发回重审这一制度,对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并于具体个案中践行保障人权都具有非常明显的积极意义。但一些典型案件所暴露出来的刑事发回重审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已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讨论。许多学者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第二百三十六条对于发回重审所适用的法定情形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滥用情形。尤以该条第三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为被学界所诟病,认为该表述过于宽泛,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且极易损害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并进而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诱发司法腐败;同时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与诉讼效益原则相违背。为探究其实际情况,我们将以裁判文书网的真实案例为依据,通过大数据对过去一年内所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情况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数据统计得到直观的认识。

2 数据收集范围及抽样要求

本课题报告将从2018年全国公布的所有刑事再审案件入手,分析其基本信息、分布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并重点观察研究其中以发回重审作为结案方式的案件。

数据来源

本报告样本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其他权威来源已公布的裁判文书。其他权威来源包括但不仅限于:各地方法院官方网站、各年度“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

筛选策略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裁判年份:2018年

审判程序细分:再审

统计口径

本报告统计口径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3 基础数据情况

案件总量

全国法院公布的2018年刑事再审案件共有1685件,其中有172件发回重审,重审率约为10.21%。

各月份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情况

 

全国法院公布的2018年刑事再审案件数量整体上呈递增的趋势,12月份最多,达到了258件。平均重审率约为10.21%,其中,5月份重审率最低,约为6.41%,11月份重审率最高,约为14.67%。由此可知,2018年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量是比较多的,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分析,归纳其原因,从而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对于司法机关依法高效进行审判活动,合理运用司法资源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各地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情况

 

按照地域统计,河北、山东、河南等地公布的2018年刑事再审案件数较多,分别为187件、166件、152件,其中发回重审的案件分别为28件(重审率约为14.97%)、13件(重审率约为7.83%)、26件(重审率约为17.11%)。

常见罪名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情况

 

4 2018年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分析

前审程序分析

前审程序说明:

  • 一审,指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作出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

  • 二审,指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作出裁判,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判;

  • 一审(重审),指案件经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由一审法院审理作出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

  • 二审(重审),指案件经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由一审法院审理作出裁判,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判;

  • 按一审程序再审,指案件经过再审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作出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

  • 按二审程序再审,指案件经过再审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作出裁判,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判;或者案件直接经过再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作出裁判。

 

通过上述数据统计,前审经过多次审理的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数量为127件,约占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总量的73.84%。如何通过分析总结再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因,对于原审法院在各方面(包括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或证据、审判程序等)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数据统计不难发现,前审程序以一审和二审为主,占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已经过再审程序的案件不足百分之二十,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总体上对于诉讼效益原则贯彻较好。可见最高院以及各省高院近年颁布的相关条例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刑事案件的发回重审,通过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二审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情况占比最多。这也为各级法院下一步提升审判质量,使案件质效迈上一个新台阶指明了方向。

案件来源分析

 

当事人发起诉讼(包括上诉、申诉)的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共88件,约占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总量的51.16%。由当事人上诉或申诉的案件来源将近占比一半,这其中当事人申诉占绝大多数,此种情况可能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我们推测,在原审判决已生效后提出申诉,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之外,还可能是由于当事人根据专业意见或专业指导,发现或提出了新的证据。根据此思路,接下来我们将统计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以此印证我们的猜想。

当事人申诉(上诉)案件律师参与诉讼分析

 

当事人申诉(上诉)的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共87件,其中有51件(约占58.62%)有律师参与诉讼。可以看到,有律师参与的案件占比接近百分之六十,因此存在由专业律师发现新证据而导致发回重审的可能性。但从审判的角度来说,没有律师参与的发回重审案件仍然占比百分之四十,说明审判质量还有待提升。

发回重审原因分析

说明:同一个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因可能包含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因此各原因分布的案件数量总和大于发回重审案件总数。

 

可以看到,因“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导致发回重审的占绝大多数。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法规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选取典型案例,对以上三种发回重审的原因进行分析。

1.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而发回重审是否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

对于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原审未按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只对新罪进行判罚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再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如此可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运用。在司法实务中,针对这种情况,再审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是否合理值得探讨。

以下两个案例不同的裁判结果可供参考:

A.(2018)豫08刑再12号: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案件信息

a.基本案情: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渊辉、秦玉莹犯强奸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修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焦检公诉审刑抗(2018)6号刑事抗诉书,对赵渊辉量刑提出抗诉。

b.检察机关意见:一是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被告人赵渊辉、秦玉莹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二是案件诉讼程序合法。三是原审判决对赵渊辉在缓刑期内犯新罪,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c.裁判要旨: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被告人赵渊辉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将强奸罪与盗窃罪予以数罪并罚。原审判决未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显属不当,公诉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再审应予改判。

d.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e.裁判结果: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判决如下:

  1. 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1)修少刑初 字第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赵渊辉的量刑部分;

  2. 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06)修刑初少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赵渊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缓刑部分;

  3. 被告人赵渊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总结分析

在本案中,再审法院将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原审法院未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认定为“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原判,进行改判,实现依法高效审判。

B.(2018)青02刑再3号: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信息

a.基本案情: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木哈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青02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木哈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木哈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青02刑终3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院长发现本案原审判决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青02刑监2号再审决定,决定再审。

b.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马木哈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在自己居住场所先后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马木哈麦2010年12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12月27日缓刑考验期期满,其在2015年8、9月份容留他人吸毒,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刑作出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c.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d.裁判结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如下:

  1. 撤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青02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及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2刑终39号刑事裁定;

  2. 发回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总结分析

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刑作出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此可见,对于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发回重审的情况,而不是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做法会影响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

2.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裁判结果统计如下: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在司法实务中,再审法院对于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定情形,大多数情况都裁定发回重审,而不会直接查清事实后改判。这种做法一方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依托原审法院从地理位置上或其他原因上接近案发地或被告人,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对事实认定和证据获取存在便利性,另一方面对于案件的高效审判有一定的影响。

3.原审程序违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此,原审法院从自身出发,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极大降价案件的重审率。同时,《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审判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上述总结的只是其中的常见形式,审判人员应当加强对审判程序合法性的重视,提高审判效率。

引用法律依据分析

 

附录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违反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6.2基础数据列表(抽样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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