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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日,拿好这份从232万失败案例中诞生的旅游“秘籍”
5月19日是第十一个“中国旅游日”。背起背包,远离PPT和KPI去看看外面的世界,想想就很美好,但法律人们经历了多年的历练,渐渐发现,没有哪一场旅行,能随随便便成功。缺乏法律护航的旅行简直是一场说被坑就被坑的“冒险”。
裁判文书网从2008年至今共收录了232万余份旅行相关纠纷裁判文书,我们从中总结出一套防坑“秘籍”,帮你避开这些旅行途中的陷阱。
1旅行社用不可抗力免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旅行途中“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问题,旅行社都会以不可抗力为由来逃避责任。但实际上,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2财产损失概不负责旅行社合同中经常会有这样一条“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游法》第70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中途退团不退还费用很多旅行社都会规定,客人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此类规定违反了公平原则,未考虑到解除合同的原因,仅仅是将解除合同的责任都推到旅游者身上。《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4不成团只退费不赔偿“此线路如因人数不够不成团,我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这种条款,看似比较合理,但其在通知天数上违背了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
此外,旅行社还逃避了其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的原因而取消的团队计划,属于旅行社违约,因此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过高的违约金常见的旅游合同中有:“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的条款。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因此规定违约不能成行要承担团费100%的违约金是不合法的,应按照旅行社相关损失及已经游玩项目,相关退款、退票手续费等收取相关违约金。
6合同签订后不可更改常见的旅游合同中有:“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的条款。
上面提到的《旅游法》第65条规定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都可以提出退款。因此在签订合同后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且机票、车票等都是可以退换的,因此只是需要支付因解除合同时已经购买的机票、车票等的退票手续费等相关合理支出费用。
7地接社额外费用游客自理常见的旅游合同中有:“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的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的条款。
《旅游法》第71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因此旅游者与地接社协商一致、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责任,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了解了这么多,下面我们从具体案例中看看,旅游者是如何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类案检索报告
案       由旅游纠纷
检 索 人法意科技
检索时间2021-5-19 15:42:13
案情要素赔偿损失、退还费用、解除合同
具体案件分析
1因飞机晚点不愿继续参加旅游,可以退钱吗?
基本案情林某通过电话确定全家通过某旅行社参加菲律宾长滩岛4日游,并交纳了相应的旅游费用。天气及浦东机场流控原因,飞机延误了19个小时方才出发,原告在机场酒店住宿一晚,并在狭小的飞机舱中整整呆了近6个小时,飞机仍无法起飞。林某一家因飞机延误,在已办理登机手续后,飞机起飞前强行下机,未能成行。本次旅游的其他部分游客完成了旅游行程。后林某一家要求退还旅游费用,但旅行社不同意,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旅游合同;二、被告返还旅游费1944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本案因飞机延误,原告强行下机的行为已明确表示其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也认可该行为表示原告解除合同,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应于此日解除。虽然飞机延误造成旅游行程有所压缩,但旅游仍可成行,且飞机延误并非被告的过错,也不属于被告可控制和预见的范围,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的旅游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实际未发生的费用。根据行业惯例,菲律宾长滩岛均为包机切位,预定后的机票在不去的情况下是不能退票的。原告本次旅游的机票费用在出行前均已实际支付,原告在出行当天解除合同,机票费用客观上不能退还。签证费用已实际发生,原告也无异议,故签证费用也不能退还,故根据行业惯例和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被告向原告退还50%的地接费用。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裁判结果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已于2014年1月30日解除;二、被告旅行社向原告退还旅行费4770元。
审理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甬海民初字第93号
2生病无法旅游,可以退钱吗?
基本案情杜某夫妻二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去巴厘岛旅游,两原告依约预付了相关费用近两万元。但出发前夕,妻子突然患病,无法出行,丈夫需要照顾妻子,也不能出行,故致电旅行社要求退票取消出行,但杜某一月后再联系旅行社,旅行社称一切费用均不能退还。两原告遂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偿还两原告预交旅行费19500元;二、被告支付杜某夫妇告违约金3900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如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款项后,将余款支付给旅游者。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旅游费用的10%作为预期利润损失;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飞机等交通工具、旅游汽车人均分摊的费用,住宿费等。本案中,杜某夫妻的机票为正班切位机票,无法退票,租车、保险等实际已发生;实际利润经核算不足10%,按照实际利润予以扣除,但餐费、旅游小费、落地签证费、回程离境税不应作为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裁判结果一、被告旅游公司退还原告杜某夫妇旅游费用1460元,并自支付1460元的逾期退款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杜某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甬海民初字第1698号
从以上两个类案可以看出,无论是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旅游还是主观上不想继续旅游,都可以在旅游结束前随时解除合同。无论是参团还是退团都是旅游者的自由,而解约的代价是支付旅行社合理、合法的损失。
旅游应该是一次身心放松的享受,而不是花钱遭罪的受难之旅,虽然在案例中一千个人的旅游过程有一万个糟心的理由,但他们只是庞大旅游者中的少数,希望这些失败案例能够帮助大家减少旅游中不必要的损失,更好地享受旅游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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