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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什么是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那是否夫妻之间有打架行为,夫妻一方受伤,另一方就构成家庭暴力呢?不一定。

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针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的方式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伤害后果,即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达到了轻微伤丙级三次以上、轻微伤乙级两次以上、轻微伤甲级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为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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