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4月24日,巨浪公司(甲方)和冯某(乙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67.18平方米,总房款为147万元。
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产交付(包括房产交接和房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房屋总价款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超过二十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二十日的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房屋总价款的20%。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叁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合同签订后,冯某共计支付房款114万元。在2017年12月31日,因系争房屋属于商业办公项目清理整顿范围,被限制交易,巨浪公司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双方合同解除。
法官观点:
冯某与巨浪公司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履行。
冯某已经向巨浪公司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系争房屋却因不符合商业办公项目要求而被限制交易,无法按约过户。因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冯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巨浪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冯某主张的赔偿金即解约违约金,因违约金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功能,考虑到合同履行程度、冯某的付款情况和房款利息等实际损失、巨浪公司违约情形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将该项违约金调整为15万元。对其主张的逾期返还房款的利息损失和逾期违约金,因上述解约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冯某的损失,故对该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0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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