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即开发商)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也是类似的规定。但是前述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未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申请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的规定。
既然不用接受处罚,没有法律风险,那开发商当然就没必要给自己找不痛快。
成立业主委员会,对开发商来说,确实是给自己找不自在。因为业主委员会这个组织一旦建立起来,开发商和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就相当于自己给自己上了一个紧箍咒。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质量问题,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将直接接受业主委员会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督。开发商当然没动力甚至抵触成立小区业委会了,怎么可能主动去要求成立业委会?
既然开发商不愿意发起成立业委会,那就只有由小区的业主们发起,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启动成立业委会选举这个流程。
作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现为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小区业委会选举、民商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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