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货车的实际车主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向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男子聂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5.9万余元。聂某通过两次起诉,获得法院支持的赔偿总额共计164.3万余元。
2017年5月26日晚上7时50分,在雒容镇盘古村白合屯的一片空地上,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车厢升举状态下倒车,车厢与上空的电缆线碰刮,导致电缆线垂落。大约两分钟后,聂某乘坐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过,碰刮到垂落的电缆线跌倒,聂某在事故中受伤,电动车和电缆设施不同程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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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调查认定,唐某、聂某在这起事故中无责任,自卸货车驾驶员周某负全部责任。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南宁的一家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购有交强险及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实际车主系卢某、李某,周某是卢、李雇请的司机。
事发当日,颅脑严重受伤的聂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至同年8月8日共83天,支出了大笔的医疗费。因难以承担高额的治疗费,2017年8月8日,聂某向鱼峰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等赔付医疗费。
同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扣除卢某、李某垫付的7万元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1万元后,保险公司还要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度内赔付给聂某医疗费10.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
第一次起诉获赔后,聂某又住院治疗了197天,支出医疗费近10万元。经聂的妻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聂的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评定。鉴定意见显示:聂某本次损伤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2018年4月12日,聂某第二次向鱼峰法院起诉,以周某、李某、卢某,以及肇事货车所登记的运输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李某、卢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136.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的保险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法院于今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诉讼过程中,聂某变更索赔总额为149.2万余元。
被告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聂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聂某本次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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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述判决已生效。
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钟华 通讯员吴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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