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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交通事故官司,当事人到哪个法院去告,对自己最有利?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说白了也就是打交通事故官司,通常情况下,属于民事侵权方面的纠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下法院对该类案件有管辖权:

⑴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

说白了,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这也最常见的事故官司解决法院。原因是事故在本地区发生,本地区交警认定,本地基层法院管辖便于取证、审理、保全和执行。

⑵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起诉被告原则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去起诉,如果事故责任方为事故发生地以外地区,对事故受害人来讲,就会存在可以自由地在两个地区法院中选择一个起诉。

⑶事故车辆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6条规定,事故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公司作为当然赔偿义务主体,自然也可以成为被告,其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同样有管辖权。

既然这三个法院都可以告,原告为什么不选一个即方便自己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而要去对管辖法院进行选择呢?这背后应当有一些原因。

这是因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中,法院判决依据的往往是管辖法院地上一年度经济发展指标。因为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再加上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不同,甚至于案审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方面的差异,这就会导致同一案件、同一法律在不同地区,甚至于同一地区法院诉讼后的结果却大相径庭。

当然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赔偿项目都会产生大的差异,比如,在只有财产类损失的事故中,主要是由有资质的相关鉴定认定机构依据全国统一的标准作出鉴定认定,损失认定相差不会太大。在普通的没有达到残疾以上程度的人身伤害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不管在哪个法院诉讼,都主要是依据票证进行裁判,差别也不会太大。

损害赔偿案件中差别最大的项目,主要就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抚(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这几项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规定,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的基数计算。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计算。

说到这里时,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看完文章后,试着在网上搜一下自己所在地的这些标准,再搜一下自己向往的哪些地方的这些标准,自己就会有主意了。

刘墉在《我不是教你诈》中有这样一句名言:自从昆虫发明了翅膀,蜘蛛就发明了网。

除过这三个法院外,在现实中还有一种很特殊的情况,那就是不能排除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将非事故赔偿义务人列为被告拖进诉讼程序,以达到其人为改变管辖法院的目的。

被动参与诉讼的其他当事人,如果要想改变管辖法院,就得在诉讼程序中行使管辖权异议。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管辖权异议问题和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后果是什么?

说到管辖权异议,它讲的是当事人认为已经受理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一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关于谁能对法院提起这个管辖权异议的,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但到底是哪些当事人,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享有管辖异议权的应当是交通事故的被告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这一条也变相地规定了当事人对管辖提出异议的期限就应当是接到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

如果诉讼中被告在这15日内不行使管辖权异议,被告丧失的不仅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受诉法院将因此而取得了管辖权。也就说,受诉法院将有权继续对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审理,那些人为改变受诉法院的人的阴谋也得逞了。

造成这样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诉讼当事人缺乏诉讼经验,稀里糊涂地被动去应诉。另一方面,法律所以这样规定并不是为了照顾坏人,而为了防止当事人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进行。

所以说,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官司传票后,当事人还是要先想办法向律师或者有法律基础知识的朋友或亲戚咨询和了解一下这几个问题:

自己是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事故认定中有没有责任?这个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要提出管辖权异议?

郑重提醒:如果将我发表的系列文章结合起来看的话,可能会有意外的收获!

主要观点来源于:

《名律师手把手教你打道路交通官司》董来超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版/2018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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