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驾驶罪之理论研究系列文章(一)

序言:危险驾驶罪,它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一章的交通肇事罪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设立之初时的含义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对危险驾驶罪的含义进行了扩充,将条文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就说明,当前危险驾驶犯罪所打击的对象不只是直接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本文就自己对“危化型”危险驾驶罪的学习理解情况进行简要的汇总整理,在供自己参考使用的同时,希望对朋友们也能有所帮助。

关于“危化型”危险驾驶罪,该文是法条痴自己在学习、吸收、归纳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指示以及有关法学书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些不成熟认识,供朋友们开拓思路之用。

郑重声明:未经法条痴授权,请勿私自采用,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一)如果要想准确地将道路危化品运输违法行为界定为危化型危险驾驶罪,千万不能忘记了刑法第133条之一中的这句话“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对于该句话的理解,朋友们不能孤立地来看待此罪,还要结合木林之前在醉酒、从事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这两种三类危险驾驶罪中具有共通性的概念,如道路、车辆、驾驶、证据收集等,来进行理解。

(二)危化型危险驾驶罪,法律界的共识是其属于具体危险犯,这也是与木林之前整理的醉酒型和双超型危险驾驶罪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危险驾驶罪研究》中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和双超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而危化型危险驾驶罪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则属于具体的危险犯。

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性质的重大区别在于:

①抽象危险的根本特征是一般的拟制危险,具体危险是紧迫的现实危险;

②抽象危险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判断,可以在某类案件中适用,只要该类案件中的行为符合危险的特定行为方式即推定该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具体危险则需要在个案的司法过程中单独判断;

③抽象危险的有权判断者是立法者,具体危险的有权判断主体是法官;

④具体危险在传统刑法中早就产生,抽象危险则是上世纪新兴的概念;

⑤具体危险进入刑法的视野,全因为该行为造成了危险,导致了实害的迫切性,其属于个案中判断,抽象危险之所以进入刑法的视野,却因该行为所在的类型化特定行为方式被立法拟定为具有导致实害的较大危险,其属于立法中判断。

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具体危险必须出现在个案中,根据个案中当时的情况来判断具体危险的情形是否可能发生,未造成实害,行为与实害的发生存在密切可能性。密切可能是指不发生实害是出于偶然,当具体对象已经处于具体危险的境地时,如果按照个案中当前行为一直发展下去,实害的发生当属必然。

若已造成实害,由应按实害犯认定(在危险驾驶罪中,可能就已经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等类罪名)。

(三)危化型危险驾驶罪入罪条款中,还有这句话“……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就说明,“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这几个概念也是需要重点理解的。

⑴.对于“危及”和“危害”的理解。从字面上来看,不是一个词,但二者有区别和联系,从汉语的有关解释来看,区别在于程度的不同,危及,是指有害于、威胁到,主要强调的是产生危险;危害,作为动词是指构成伤害或损害,作为名词是指危险、灾害,主要强调的是实害结果。联系在于,危害的程度应该包含危及,危及是危害的预备。

⑵.关于危及公共安全,是指有害于或者威胁到多数或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梁宾在其所著的《危险驾驶罪研究》中这样认为,具体为“行为人的行为对交通道路上其他车辆、行人、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周围的环境随时可能产生重大的危险,例如随时可能发生爆炸、有毒气体泄漏等危险。”这就要判断行为是否存在危险,是否对多数或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实害的密切可能性

判断方法:第一步,一般判断,即正面判断,按照一般人的经验结合具体案件中的各种情状进行肯定判断。从一般人的经验出发,通过考虑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数量,运输的时间、路线、违反安全运输规定的具体内容和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能够得出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以及对多数或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实害的密切可能的结论,此时应肯定已经危及公共安全。也就是说,从当时的行为情状来看,该具体危险已经形成。

例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超出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或者以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的,通常可以肯定违规运输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理解,在该例子中所讲的超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方面的理解,应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是该行为的严重超载、是车辆或者罐体、紧急切断阀或者其他某些重要部件的不达标才是该行为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步,否定判断,即反面判断,就是在肯定判断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标准或者科学法则,对有科学依据证明即使符合一般人经验可能产生具体危险,但在科学上必然不会产生具体危险的,应当否定违规运输行为“危及公共安全”。

个人理解,此处,是否要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以确定其会随时发生危险,具有现实的危险紧迫性

也就是说,根据专业的标准,从当时行为情状判断来看,是否具体危险并不会发生,若不会发生,该危险仍然不算具体危险。此时,需要行为人提出证据证明并不会存在具体危险。如果法官认为其提出的证据不充分,难以证明行为时不存在具体危险的,可以直接根据肯定判断的结论,裁定违规运输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总有一些人,在默默地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着贡献!我希望自己能够成为其中的一员,尽到自己的努力!

未完,待续……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法研究室喻海松:如何把握危险驾驶罪中的“严重超载超速”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读危险驾驶罪的有关法律问题
李勇: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刑法规制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存在未遂形态吗?
【探讨】论危险作业罪的认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