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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没能燃放完的烟花,竟然引发了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之前,有一部电影《无极》,被戏称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今天,这一起交通事故,是否也以被称为一场烟花引发的血案?

在日常的生活中,在人车流动的道路上,我们不要一讲到交通事故,就想到肇事的是汽车驾驶人,骑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甚至于行人,路边的其他人,无论是谁,只要他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干了一些可能会引发、干扰、妨碍道路上正在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通行安全的活动,照样能打开交通事故的潘多拉魔盒。

今天,就给大家选了一个关于在道路上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希望看到的朋友们,能够从中汲取教训。

2012年11月24日,徐某买了一辆新汽车,当天在当地的锦华商务酒店摆宴吃饭,到场的亲朋好友50多人,大家不只是送上红包,金某、谭某、叶某等人还买了烟花爆竹,以表庆贺。开始想在酒店院内燃放,但酒店保安不允许。于是,众人将高约50厘米左右的烟花筒置于锦华商务酒店南门口外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徐某的指令下,金某、谭某、叶某等人开始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内燃放烟花。燃放期间,胡某某驾驶C077XXX两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处时,未停留等候,直接逆向驶入机动车道内,与无驾驶证的侯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坐侯某某)前部发生碰撞,致胡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并当场死亡,侯某、侯某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侯某付给死者胡某某家属18000元。徐某一听说出了事故后,就对放烟花的人说不要放了,金某、谭某、叶某等人就将其余烟花收走。

2012年12月28日,太仓交警大队因无法查明在道路上燃放烟花行为对胡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偏驶道路左侧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作用大小,且无其他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故出具出具事故证明,其中载明:侯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胡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过;金某、谭某、叶某等人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胡某某家属认为,燃放烟花者应负主要责任,侯某与胡某某负次要责任。侯某、金某、谭某、叶某、酒店方均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该案审理中遇到的难题有:多因一果间接侵权的主体如何认定?胡某某逆向行驶应当承担该起事故多大的责任比例?燃放烟花行为是否系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指挥燃放烟花行为与燃放行为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酒店经营者是否存在注意义务?赔偿义务主体之间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

(一)胡某某发现道路前方妨碍通行的情况下,可以等待烟花燃放结束再行走,也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行驶,但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逆向行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侯某虽行驶在自己车道内,但因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缺乏相应的驾驶技能以及遇紧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的能力,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胡某某的逆向行驶系由燃放烟花引起,金某、谭某、叶某等人,未经许可占用道路燃放烟花从事非交通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且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在燃放中产生的声音、烟雾、碎屑及气浪并不局限于狭小空间,事故现场照片中显示的事发道路上散落的烟花爆竹碎屑,证明当日烟花波及范围较大,已影响到道路的正常通行;金某等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未对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进行一定程度的提示提醒,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认定燃放人等负次要责任。因徐某邀请亲戚朋友聚餐,燃放者与徐某之间实际形成一种无偿帮工关系,因此徐某应承担上述燃放行为的次要责任。

(四)徐某邀请朋友亲戚聚餐,燃放烟花的时间是按其要求进行的,金某等人实际与徐某之间形成一种无偿帮工关系,责任当然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帮工人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酒店消费者在酒店周围燃放烟花爆竹,应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酒店应当以一个合理的、谨慎人的义务去特别注重对他人人身和财物的安全警示,酒店虽然要求他们不要在酒店院内燃放,但要求他们到外面燃放,在金某等人将烟花放置在大门外非机动车内时,未予以制止和正确的引导,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侯某车辆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其先在交强险11000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本院酌定由侯某承担15%责任,徐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酒店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104条,未经批准,在道路上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道路上从事非法活动,说法看起来很深奥,但是朋友们如果看了我下面列举到的这些例子时,大家很容易就理解了。比如,农村夏秋两忙时,容易出现在道路上晾晒粮食的;家里翻修盖房时,容易出现将建筑材料在道路上占道堆放的;遇到逢集赶会时,容易出现在路上摆摊设点的;家里有了红白事情时,在路上搭篷摆席、燃放烟花爆竹的,更甚至于在有些地方,不制止自家那个淘气调皮的小孩向路上行驶的车辆行人扔石子的,还有哪些看到自己车上所载运的垃圾、沙石掉到地上后,不及时清理的……

当然了,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情形应该会很多,只有我们想不到,没有人做不到,并不是我能一一列举出来的,甚至于有很多情况比较新奇,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司法人员加以判断。

木林在看事故案例过程中,有时莫名其妙地会产生一种想法,有些事故的发生,表面上看起来,好像属于鬼使神差,让人琢磨不透,甚至于有时我都想不开。前两天刚看到一起自己开的车的将自己压死的事故,那些开车的人究竟如何是被自己所开的车压死的?为什么很多事故的发生,看起来是那么的蹊跷和巧合?难道背后真的有解不开的谜?

但细究背后的道理,不难发现,更多的却是事故当事人没有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交通参与人没有安全意识。甚至于将道路当成了只有自己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的地方,根本不看、不管、不提防外来的危险,开车的能将车开成飞机,走路的还以为自己满身装甲!

嘴里面,牙齿有时都会咬到舌头,更何况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车都可能会出现的路上!

日常生活中,如果有路上遇到哪些人们容易习以为常、不起眼的容易干扰心思的小事时,大家还是要有防范意识的,也要劝诫家人、朋友们也要防范,不能只顾了看热闹,不能只顾了自己方便,而不评估周围的危险,闻者足戒!

案例来源于: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沙民初字第034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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