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类的道路交通事故裁判案例,对我们大家学习、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很大的帮助,该类系列文章,也算是给很多没有时间过多仔细去读书的朋友们收集整理的资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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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各地法官认定的并不一定一致,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注意。
裁判要点: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事故导致其脱离了被保险车辆,其在事故中仍属该车的车上人员,不能视其为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该车交强险的理赔对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2年版人民法院出版社):“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而死的情形,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的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倾向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当被保险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但是,《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记载的: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王某等诉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司机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轧死应否认定为第三人》中,驾驶人郭某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撞上隔离护栏后,车辆在侧翻和翻滚过程中被甩出车外,被本车碾压致死。
一审法官认为,郭某虽是驾驶人,但在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车碾压致死的,所以事故时间节点应为车辆压死郭某的时间,即在这一时间节点上,郭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应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适用交强险对第三者的理赔。
二审法官认为,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郭某在被车辆轧死的时间节点上,其所处的空间位置是车外,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一般认为,界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否属于被保险车辆的第三人,应从时空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在时间上以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一瞬间,即车辆接触身体为时间节点;二是,在空间上以机动车为考量对象,即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所处的空间位置是在车内还是在车外。
主要观点来源于:
《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姜强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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