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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合时,二者为什么能同时获得?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民事赔偿二者发生竞合时,到底能不能同时获得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官的观点并不完全统一,《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保险纠纷》中记载的邓某诉广安市联发民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对该问题提出了非常明确观点,值得我们大家学习参考。
简要案情:2012年11月16日,广安市联发民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邓某驾驶摩托车前往该公司工地从事爆破工作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法院判决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51万余元。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某构成工伤。2016年7月28日,邓某主张工伤待遇经仲裁未得到支持,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64万余元之诉。联发公司辩称,邓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其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应支持。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观点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故,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的,除医疗费不能兼得外,工伤劳动者既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也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其获得的民事赔偿金额不应当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减。
本案中,邓某的受伤性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于联发公司没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邓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加工伤保险,邓某因工伤所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联发公司支付。但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确定由第三人支付邓某的医疗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中予以扣除。经计算,邓某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405305.17元,故联发公司应支付邓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为:总额405305.17元-医疗费总额65665.17元=339640元;对于邓某超出339640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定依据或相关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遂判决:①撤销一审判决;②由联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邓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39640元;③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合案审法官的观点,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工伤保险是一种隶属于劳动法体系下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获得的工伤待遇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福利,与因第三人侵权而获得的民事赔偿是两种法律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享有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赔偿请求权各自独立,侵权人并不能因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而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亦不能因职工已获得侵权赔偿而免除工伤赔偿责任。故,用人单位无权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观点⑵],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两部分,①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其所有制如何,其国籍如何,只要在境内均在此列;②我国境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是使用雇工,获得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如果不是这两种单位,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如果职工出现工伤,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依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

三是,[观点⑵]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或雇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四是,根据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最终是由被侵权人的用人单位承担的话,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五是,《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确定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中予以扣除,即医疗费不能兼得。
六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从事职务或雇佣活动中,因醉酒、吸毒、故意犯罪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观点⑴:来源于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保险纠纷》邓科诉广安市联发民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6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⑵:来源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第二版)》第553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关系。

案审法官的主要观点: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敏、谭昀,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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