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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交通事故系列探讨课⑦:对交通事故含义中“人身伤亡”的理解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来讲,如果同时符合车辆+在道路上+过错或意外这三个条件,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然不能成为交通事故。
木林之所以强调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个现实结果,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开车之间因为某一方驾车行为导致双方之间的赌气,继而发生争执,甚至于打架,于是就报警,请求交警处理这种纠纷。木林以为,如果仅是造成了通行中的妨碍和心理不适、情绪不好等结果,应由派出所民警处理,不应该由交警来一处理;但如果双方在公共道路上有追逐竞驶行为,且有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交警应该按刑事程序调查处理。
关于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中对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如,第11条中规定: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1179条和第1183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这个司法解释中界定的含义,依然可以适用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条规定,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伤人事故的主办交警,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内部颁发的初级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死亡事故的主办交警,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内部颁发的中级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从这两个含义界定中我们不难看出,伤人事故或者死亡事故中,可以同时包含有财产损失事故,而财产损失事故中,肯定不包含有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形。
木林以为,交警受理按事故程序处理时的人身伤亡的伤,是受伤,包括明伤和暗伤,其并不要求现场就能看到血肉明伤,只要当事人声明自己可能受伤或因此而导致身体不舒服需要就医的,当事人的家人亲朋现场要求去检查身体的,都算得上是人身受伤。对于我们通常意义上认为的死亡,在事故现场如果没有得到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当场确认的,依然按伤者对待处置。
人身伤亡的亡,指的是有人死亡,但死亡的结论必须由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出具死亡证明才能确定为死亡。
在有些事故中,可能受伤的当事人并没有明显的外伤表现,受到了是内伤,这就要求强势一方的交通事故肇事者,最好第一时间报警,要对可能受伤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送医检查,第一时间固定人身伤亡证据,防止事后被追究交通肇事罪,或被诉讼赔偿官司缠身。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只针对在事故现场因事故发生而被碰撞擦挂磕摔碾砸等直接造成身体受伤的人员,要求人员是事故现场当事人之一,受伤必须在事故现场,跟事故有因果关系,不包括其它因受惊吓、刺激而引起的精神或其他伤者。
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员受伤或声称受伤的,肇事者一定要特别慎重地进行处置,一定要做好这三项工作:现场报警并听从交警的指挥安排+保护或完整记录事故现场+协助抢救伤者或组织伤者及时到医院进行相关检查。
之所以强调这个问题,因为,从目前二线城市的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来看,对死者的赔偿金大约在80万元左右,对伤者的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十级伤残在交强险20万元外当事人大约能再掏个1万元左右,如果是高等级伤残,真不好说,二三百万元都很有可能。而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也对现场报警提出了要求,否则,请求保险理赔肯定会比较难。
如果没有了保险保障,很多人都可能会因为一场交通肇事,让家庭生活陷入困窘,甚至于终生忙于还债!
当然了,对于是否带伤者去医院检查,当事人可以在现场理性地进行判断,可根据伤者的年龄、现场身体表现、精神智力状态、碰撞的位置和力度、摔倒或磕碰的位置、受害者被撞到后的运动状态、自已摸捏可能受伤部位的问答和活动情况、有效的现场赔偿协议和履行,等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规定,人身伤害可能达到重伤涉嫌刑事犯罪的伤情鉴定,应由办案交警队委托。伤残评定、三期鉴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GA/T 1193-201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评定准则(GA/T 521-2004)》)由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评定、评估。至于当事人自行交纳的鉴定费、评估费和诉讼费的承担问题,到底该由谁来负担,各地法院也认定不一。具体情况应参照各省级高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有人员受伤死亡,并不必然等于会承担人身损害或死亡方面的民事赔偿,因为受害人方可以放弃索赔,这属于他们可以自主处分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身方面的民事赔偿纠纷,有争议,也很有趣。
比如,夫妻双方索赔的,如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在木林随笔中查找文章《丈夫驾车载着妻子发生事故,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人身损害赔偿》,为了分割婚内财产);母子之间索赔的,如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终391号民事调解书,为了获得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
广东湛江中院在【(2021)粤08民终4429号民事判决书】中支持了孕妇的保胎检查和治疗费用,驳回了正常分娩费。至于胎儿抚养费的预留问题,目前各地已经基本达到了共识。
山东高法公众号近期发布的文章《哺乳期女性遭遇车祸是否要以起诉要求赔偿“奶粉钱”?》中,受害人小李因接受药物治疗,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系无奈选择,同时也支出了额外的奶粉钱,故法院支持了奶粉钱。
安徽滁州中院在【(2020)皖11民终2846号民事判决书】中支持了宗教教务人员法事活动收入的误工费。
山东淄博中院在【(2019)鲁03民终2430号民事判决书】中支持了果农的误工费。
北京昌平区法院在【(2019)京0114民初2059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五险一金”以及预付型娱乐休闲费用(如旅游费)等间接损失原则上不属于可赔偿的损失,但在特殊情形下,法官可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原因力等因素,在损失数额可确定的前提下对赔偿问题作出判定。
江苏启东市法院在【(2019)苏0681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中支持了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休学损失赔偿。
……
关于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有关的问题,现实中出现的情况也比较多,比较复杂,在后续的事故损害赔偿中,我们再试着进行罗列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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