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交通事故预防系列杂谈⒂:道路交叉口(包括缺口位置)的安全问题,需要重视!
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人车容易发生冲突的地方,而交叉路口、道路缺口位置,往往是这些冲突点的集中爆发地。
酝酿了好久,一直想写一篇关于机动车如何在道路交叉口安全通行的文章,总是感觉想法不成熟,偶然地在网上看到了3月21日揭西县的那场事故视频后,也不多想了,反正木林的文章都是随性地杂谈类文章,如果有朋友感觉对自己有帮助的话,可以试着看一下,如果不感兴趣的话,略过!
有专家认为:交叉路口是指平面交叉路口,即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的部位。这里的道路,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中解释的所有道路,包括城市道路、胡同、里巷和公路。但是,胡同、里巷与城市街道两侧人行道平面相交不属于交叉路口;公路与未列入公路范围的乡村小路的平面交叉以及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均不属于本条规范的交叉路口[这是公安部交管局1991年给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回复中的解释]。
关于道路交叉路口,以前,有一段时间,木林一直都在钻它概念界定的死牛角尖,认为,能够称得上交叉路口的道路交叉口,只能由符合法律上对道路概念界定的路交叉而成,如果有一条路不符合道路,它不能被认定为道路交叉口。
木林在本文中所涉及的道路缺口,指的是道路上的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不属于道路交叉路口的但能让彼此互相顺利进入的隔离路段中间有缺口的位置。既包括规划施工时预留的,也包括后期因各种原因形成而未被封闭的。
而这也就是我一直纠结的,总想用一种比较准确的概念,应该说是用不说外行话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反过头来看,越是不正规、不规范、不被人们重视、不符合道路交通工程概念的交叉路口,越是最危险最容易出事的地方,应该算得上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危险的地段。
“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是指由于道路不平或有急转弯、视线不好的街区或没有红绿灯的路口等容易发生或发生过交通事故,已经引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视的路段。实践中,这种路段,一般竖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危险路段请慢行”或“事故多发地段”等警示牌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
木林愚以为:应该将交叉路口的概念扩大到广义上,即只能能够通行非机动车、行人的任何道路与法律上所谓的道路有交叉口的位置,都应该称为其交叉路口。

联合国路标和信号公约丨定义篇中规定:3.“道路”,系指供公共交通使用的任何通道或街道的全部路面。6.“交叉路口”,系指任何平面十字路、丁字路或分叉路,包括这些十字路、丁字路或分叉路形成的开阔地带。7.“平交路口”,系指道路与靠专用轨道系统运行的铁路或电车轨道的任何平面交叉路口。

关于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通行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交叉路口不能超车,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遇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通行时应依次交替通行,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这个法条虽然规定了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的基本通行规则,但该条却给人们的理解留下了一个错误的引导,那就是:对于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车辆应当减速慢行;而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车辆不需要减速慢行!难道真是这样吗?
这时,可能有人会说,有信号控制的路口通常都有人行横道线,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人行横道前应当减速,可以推导出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机动车也应该减速慢行。
只不过,没有几个人会将这些法条联系到一起进行推导,绝大多数人都是想当然地从表面看法条。
当然了,管理者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法律专家,应该从法条上简单明确地给人们指出通行规则,而不是让大家去研究猜测和推断。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然也有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通行时的规则,如第五十条规定了不能在交叉路口倒车,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有无交通信号灯或交警指挥控制下的交叉路口的通行规则,非常遗憾的是第五十一条中依然没有明确地写明车辆应当减速慢行,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交叉路口阻塞时在路口以外等候。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8〕393号)中明确了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木林曾经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中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谈到了四点安全规则,摘录如下[观点来源]:①路口停车。到了路口,减速并停下,观察,行人、非机动车比车辆优先走。②先到先出;让先到的车子先走;如果有车子急着走,让抢行的车子先走,然后打电话举报。③右侧先行;如果搞不清谁先到,让你右边路口来的车辆先走。④左转让行;车辆在路口左转,应该让行对向的直行、右转车辆。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GA/T 1773.1-2021)第1部分:通用要求11典型路况与环境驾驶要求11.1典型路况11.1.1交叉路口中机动车驾驶人的通行规则进行了描述细化。遗憾的是,在11.1.1.2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才规定,除按11.1.1.1f)、11.1.1.1h)通行外,还应按以下要求通行:a)减速行驶……依然未明确所有车在交叉路口要减速行驶!
对于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的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没有明确地予以规定,公安部《严重超员、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公传发〔2015〕708号】第2条中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可以按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的四种情形,主要规定在事故易发路段,也没有明确地提到道路交叉路口。这也就是说,对于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的车速,只能由地方通过设置限速标志进行限制。这种情况很少见,但某条路段统一进行限速的情况比较多,故而交叉路口的肯定不能超过路段的限速值。
为了解决大车转弯时的内轮差危害问题,全国很多地方都已经推行了大车转弯时的强制停车让行规则,希望小车驾驶人们能够从此规定中学习借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而这个安全车速,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对操纵机动车的驾驶人来讲,确实没有太多的控制意义,只能凭个人良心、个人素质和驾驶理念来执行。
在道路交通参与中具有危险驾驶性质的那些人,有的是真不懂不知规则的莽撞行为,有的是对规则一知半解还自以为是的盲目自信,有的则是了解熟悉规则或借助知识优势坑害他人,或者是故意不遵守规则的坏人。
木林以为,莫言大师在他的《晚熟的人·红唇绿嘴》中说的这句话值得我们每个人思考:
真正可怕的坏人还不是那些知道自己坏的人,而是那些不知道自己坏反而认为自己很正确很好的人。那些知道自己坏的坏人的心里还存在着良知,所以还知道自己的坏,而那些不知道自己坏的坏人,心里只有自以为是,他永远都以为自己是正确的,他永远都认为别人欠他的,他永远都在恨别人、骂别人。
木林再补加一句,他永远只图自己方便快捷,而不考虑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人,会伤害到他人。
文章结束之际,木林奉劝朋友们一句:交叉路口很危险,驾车通过任何一个路口时,都要提前减速,以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
网络小文,观点并不一定完全正确,仅用于探讨交流。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微讲堂】看图说交通,我们要学而时习之
交通安全基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让行规则有何具体规定?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明明是被撞的一方,为什么还要负全责?原因在这里
新手开车三十六计(3)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