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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计算有封顶数值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计算有封顶数值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在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家国企工作,男,48岁,汉族。老家山东威海人。我姓蔡。

2021年9月中旬发生工伤,左脚踝骨折内固定术,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

我受伤之前税前工资为每月4万元人民币,但公司给我交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每月2.8万元。

工伤保险基金给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2万元人民币(计算方法为:2.8万/月×9个月)。

请问陈律师:

我的税前工资为4万元/月,是不是公司还应给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差,补差的计算公式为:(4万/月-2.8万/月)×9个月=10.8万。

陈律师,请问您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计算正确吗?

咨询者系2022年9月19日酉时今日头条的私信留言。因涉及隐私故化姓,内容稍作修改,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蔡先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缴费基数有上限的规定,不能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按照北京市2020年职工平均工资10534元/月来计算工伤缴费工资的话,您的工伤缴费工资基数封顶数额应为三倍即10534元/月×3=31602元月。您的税前工资虽然有每月4万,但在此封顶数值为31602元/月。

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计算方法应为:(31602元月-28000元月)×9个月=32418元。

因此,您自己计算的10.8万元的差额是不正确的。

备注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680篇工伤原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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