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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区别

免证事实中,仲裁、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区别

证据规则第10条,规定7个免责事实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其中,仲裁裁决、生效裁判确定的事实,有如下区别:

1、 仲裁裁决是所有事实,生效裁判是基本事实。

2、 免证事实除了“(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并非都不可撼动,仲裁裁决等4类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则可以撼动;反驳的标准。

3、 生效裁判和公证文书的撼动标准要高,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足以推翻的标准。另公证文书需要是生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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