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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后一天下班前被辞退,是故意的吧?

写在前面

既然觉得不合适,为什么不早说?偏偏要等到最后一天,才做出这样的通知,实在是太不近人情了,摆明了就是想赚便宜。

一、无风不起浪

有人说小婉过于敏感了,但事实上,这件事情属于无风不起浪,确实有一些企业打着试用期的名号,专门获取低价劳动力。

网友曝出有些企业,会在岗位出现临时性用人需求的时候,动这样的歪心思:把人招进来,在试用期人尽其用,解决问题之后,再把人解聘。

说白了,这种公司跟渣男无异——需要你的时候就叫你小甜甜,不需要你的时候,就一脚踢开。

类似的新闻多了,市场上的劳动者对这些事情就警觉了起来,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小婉怀疑碰到了这种事情,并不是空穴来风。

因为一小撮人的不择手段,破坏了企业跟人才之间的信任关系。

二、用人方很冤枉

人才冤枉,用人方更冤枉。

我有个做招聘的朋友说,像这样的情况,也很有可能是人力资源一直在争取,能否给新人一个留下的机会,最后实在是不合适,于是只好忍痛割爱。

在试用期发现不合适,从而终止劳动关系,总比真正建立了劳动关系,彼此耽误要划算一些。

辞退一个人,企业付出的工资,人才自己花费的时间,以及双方彼此占用的机会成本,也是很可观的。

正常的公司,不会希望一个员工刚适应了工作环境,具备了基础的工作技能,就离开这个团队。

要知道,替换任何一个人,对公司来讲都是有成本的,而且是有潜在风险的,万一新来的人还不如原来那个人,对公司来讲也是一种损失。

所以要是完全说,试用期最后一天开人的用人单位,都是想骗人,这样的评价就是有失公允的。

其实遇到这样的事情,去网上查查看,这个公司以往的口碑是怎样,就能够猜出个大概情况来,如果公司真的这么做,网络上是一定会留下痕迹的。

三、制定标准,好聚早散。

实际上想要处理这件事情,减少用人双方的矛盾,企业方进行改进会更合理。

作为管理者,要建立健全新人试用期的考察制度。

比如说新人进入公司之后,要尽量设定详细的考察指标,要明确工作做到什么程度,算不合适;什么程度,算是及格;什么程度,算是优秀。

这些都要提前跟新人讲好,而且要设定很详细的时间节点,在过程当中也要带着新人有节奏地去复盘,而不是把事情交给对方,最后直接给出一个评语。

这样其实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最终选择把人辞掉,一方面,招人时候花费的精力都白费了,另外一方面,在这个过程当中,很可能把潜在的人才排除在了组织之外。

除非整个工作任务,是没有先例可以参考的,否则没有给出详细的标准,是解释不通的,就算是想辞退对方,也会显得名不正言不顺。

而且这个考核的周期,最好不要拉得太久,我有个朋友老陶的公司,设定了一个“7天相互考察期”——根据他的说法,他们最短的能够做到3天,确认对方是否合适。

标准清晰了,执行到位了,就大大降低了试错的成本。

发现不合适,好聚好散,早点儿给彼此“放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就好像一男一女相亲,如果一开始就看不上对方,早点“一拍两散”才是正途,总比谈了几年恋爱,发现对方不合适要强吧。

而且试用期期间,还要搭上主管的精力和试用期的薪酬,哪怕不多,也是真金白银,这些都是管理者需要考虑的成本。

尾声

被辞退是让人郁闷的事情,但是没必要假想别人在迫害自己。

与其双方不合适一直耗下去,不如早点结束不合适的关系。

作为企业来讲,制定详细的标准,缩短试用的周期,对劳资双方都会更有利。

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这位老铁,都看到这了,↓来个关注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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