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2019年5月代租户缴纳部分水费及污水处理费,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本公司抬头污水处理费免税发票,现租户要求我公司就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应开具何种税目的发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但对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是否享受免税优惠并未明确,各地税务局在执行时口径不一。
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类热点问题(2016年9月)第3问“物业公司代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应如何开具发票?”,解答中明确“提供物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转收代付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市税务局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8.29)第6问“纳税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能够计入自来水水费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和简易征收?”,解答中明确“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如果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款项,就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关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向服务接受方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随水费收取的水资源税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收取的水费全额选择3%征收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选择“免税”,收取的水资源税税款信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水资源税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因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建议你公司在开票选择对应税目时,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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