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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村委会侵害村民权益,老百姓如何救济?

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事关集体土地问题,我们发现,村委会手中的权柄着实不小。在司法实践中,村委会或村委会中的某些成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违反村民自治原则,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并不少见。像“外嫁女”、“入赘男”问题,补偿款分配问题等等,都是村委会滥用手中职权的结果。面对这种情况,村民应该如何进行救济呢?接下来的内容,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好好讲讲。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村委会侵害村民权益,老百姓如何救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就说明村委会既不是人民政府,也不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它只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出来的一个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并不具有行政职权。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村委会侵害村民权益,老百姓如何救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十四、三十五条“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因此,村委会打着“村民自治”的名义,私自决定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和处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必须要经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决定才可以。具体的民主决定生效条件也是有规定的,需要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村委会侵害村民权益,老百姓如何救济?

在遭遇村委会侵害合法权益后,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救济。一是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此类案件较为常见。另外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由于各地法院对村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而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律师针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正确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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