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周女士买了接近30,000块钱的家具,没多久就后悔了想退货。店家要她按订货单上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周女士认为应该“30天内无理由退货”。店长无奈地说:我们被商场罚款都不止这些钱啊!
9月18日,周女士在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商场2楼的“蓓凡家居”,订购了两张床、一张书桌和一个书架。
这是一家销售青少年家具的门店,周女士订购的商品总价是30,000块钱。
实际支付价格是28,800元,为什么不一致?
据周女士说,是她让店长改的,自己也在订货单上签了字。
但是改了价格就无法录入商场的收银系统,店家只好私下收款,这为将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周女士支付了18,800块的预付款,回去后第二天就后悔了,觉得各方面不合适就提出退货。
店家让她再慎重考虑一下,考虑后如果觉得还是要退就帮她退。
周女士又考虑了两天,再给店家打电话,对方说要按订货单上的约定扣20%的违约金。
订货单上确实有这个条款:订货方中途无故退货,逾期提货付款的须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为货款的20%。而供货方不能交货或者逾期交货的,取消订货方支付违约金,每天按货款的3‰支付。
如果以28,800为准,那么违约金就是5760元。周女士和对方协商后又改成了扣货款的10%。也就是2880元。
商场规定与门店约定产生冲突,到底执行哪一个标准?
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的徐经理说:当然是参照商场的标准,门店也是寄托于商场之内的。
门店提出了两个方案,扣10%的违约金,或者购买任意一件订单上的商品,但都被周女士拒绝了。
她也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希望按照30天无理由退货来处理!不过当初在签字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违约金内容,自己也有责任,愿意承担200块钱的违约金。
商场方面提出了一个扣500元违约金的的方案,但双方还是没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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