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王先生将一处房产卖给了霍女士,由于未能迁出其中的两个户口,他被霍女士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45万元。结果法院判决霍女士返还王先生3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9年,王先生将位于西城区一处房屋,以40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霍女士。
购房合同中约定了35万元的户口保证金,王先生要将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后,霍女士才将这35万元的保证金支付给他。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户口保证金也叫迁户保证金,更像是一种尾款。当卖方迁走全部户口后,买方才会支付这笔尾款。
签约后,王先生立刻将自己与儿子的户口迁走了。但让他没想到的是,霍女士在落户时却发现房屋名下还有两个陌生人的户口。
虽然落户没有障碍,但霍女士还是没有支付35万元给王先生。
王某在这套房子住了很多年,却从来不知道还有两个陌生人的户口。
他向当年卖房给他的上家打听,对方说这套房多次易手,这两个户口一直存在,但已经找不到相关人。
按照相关合同规定,王先生确实违约了,35万元的保证金也一直没拿到。
本以为就这么算了,但霍女士在两年后将王先生告上了西城区法院,以他一直没有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为由,索要45万元的违约金。
45万的依据从何而来呢?
合同上约定:卖方要在15天内把户口全部迁出,超出一天就要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但是霍女士在索要45万违约金的同时,并没有提及这35万的户口保证金,这笔钱一直在她手上。
在庭审中,王先生提到了一个新情况:2021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公共户新规。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设立一个公共户,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将滞留人员的户口迁入该公共户。
王先生见到这个政策后认为迁户问题有望解决,就给霍女士发了短信告知了此事。
但他不仅没有得到霍女士的回复,还等来了一纸诉状。
王先生辩称:这项手续必须由产权人亲自办理,我也可以全力配合,但原告一直没有积极回应。
而霍女士坚称:是否迁至公共户是我的权利,但你已经违约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宋先生当庭提出反诉,要求霍女士支付35万元迁户保证金。考虑到自己确实曾经违约,愿意扣除5万元作为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卖房人,没能按照合同约定迁出房屋中所有户口,确实构成违约,酌定王先生支付违约金5万元,霍女士向王先生返还迁户保证金30万元。
霍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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