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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霖崔哲勇:专利保护应突破已有规则勇于创新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根据《计划》,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加速落地。
落脚到专利保护方面,推进专利法修订审议工作,做好专利审查指南配套修改工作,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等方面举措,引发各方关注。


知产前沿本期专访特别邀请到志霖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崔哲勇先生,结合自身从业经验,从专利审查的难点与挑战出发,剖析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亮点,分享对于完善专利保护制度的展望。

崔哲勇先生拥有法、工背景学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曾就职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任专利复审委员会医药生物处副处长、电学处副处长、研究处处长,并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挂职。曾担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指导专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业务指导专家。

崔哲勇先生从业20年,曾处理上千件专利无效和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在第三次和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审查指南》修改中担任主要执笔人和统稿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一书中担任主要章节撰稿人和全书统稿人。参与课题研究三十多项,并长期担任教研组授课工作。


1/3:平衡专利审查的“质与量” 审查员应紧跟技术发展


Q1:您有20多年的专利相关工作的从业经验,处理过上千件专利无效和诉讼案件。在您看来,从审查员的角度,专利无效判断的难点是什么?请您分享对于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应对专利无效纠纷的建议。

A:我从2000年进入专利局,2003年进入专利复审委员会,先后从事专利审查工作20年。在这20年中,我目睹了专利事业的蓬勃发展,也经历了专利审查逐步成熟化的过程。在我看来,专利审查是技术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有机结合,这是专利审查的特点,也是其难点所在。

这一原则说起来容易,但是在实践中真正能够精准把握仍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创造性判断尤其如此。其实目前来说,我们的审查原则和标准已经非常清晰,但是那么多案件存在审查和审判上的不一致,究其原因,最后总在于对发明创造的技术还原存在失真或者不一致的理解。

专利法保护创新,但是所谓的发明创造到底是什么呢?面对一个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怎样准确地把它还原为发明创造并对其进行评价,这是我们审查工作中的难点和焦点。专利局的审查同仁经过长时间的探索,提出了发明构思的概念,并在审查中逐步推进对它的理解和运用。发明构思是发明人针对一个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提出的系统性、完整不可割裂的智慧火花。

相对来说,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仅仅是发明构思的具体表达,是下位的,是表象。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由这些关联的技术特征所反应的发明构思,才是评价一个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授权条件的根本。就像一个人写一篇文章,文字只是表达,其中蕴含的观点和思想才是核心。专利法区别于著作权正是在于对技术思想的保护。所以,从申请的撰写开始,发明人就应当力求将自己的系统性的发明构思讲清楚,在此基础上才是为实现这一发明构思进行实施例的具体描述和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对于审查员、律师和代理人来说,在案件审查和代理过程中,依据发明构思来进行整体的考量和抗辩,才能真正把发明的技术还原出来,从而为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基础。

所以,如果让我对专利权人或者请求人提出建议的话,我希望大家能够在具体案件中重点关注技术事实的理解和还原上,力争说清楚专利的发明构思是什么,他值得保护的智慧火花是什么,哪些特征是对发明构思的表达因而不可忽视或者不可割裂,哪些特征是现有技术的简单运用或者容易想到因而可以弱化考虑,只有这样才是真正有效的主张和抗辩。其他的诉讼技巧在纯粹的事实面前,都仅仅是技巧而已,可以加分减分,但是不足以撼动实质。

Q2:当前,全国范围内的专利审查中心人员扩增,审查周期被进一步压缩。在这一趋势下,专利审查员面临怎样的挑战?

A:在我从事审查工作的20年中,专利申请量有了跨越性的增长,审查员人数从我入局时的400人,增加到一万多人。即使如此,面对日益增长的专利申请量,审查压力仍然不断提升。同时为了使专利申请得以尽快得到确定的审查结论以及专利技术尽快转化实施,审查周期也在不断缩减,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面临极大的挑战。

首先的挑战就是审查数量和质量之间的矛盾和平衡,在审查不可能被机器代替的情况下,这是必然的。其次的挑战是高质量申请和低质量申请之间的审查资源平衡之间的矛盾。低质量申请本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应当从严从快处理,尽可能小的占用审查资源,但是目前针对正常申请所适用的严格的审查程序对审查员来说无疑加重了审查负担,更严重的是不能投入更多的审查资源到真正需要认真审查的高质量申请上,降低了对高质量申请的审查质量。第三个挑战是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所衍生的新技术知识的理解以及新类型申请的审查问题。审查员长期从事审查工作,脱离一线技术研发,对于新技术知识的理解能力会存在滞后的问题。

2/3:《专利法》修改以加强专利保护为导向,特定领域制定特殊规则是未来方向


Q3:我们了解到,您参与了第三次和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工作。相较而言,您认为,第四次《专利法》修改的最大亮点是什么?此次修订对于完善专利保护制度将带来怎样的积极意义。

A: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已经经历了四五年,在此过程中我国的技术发展环境、法律实践现状都在不断变化,很多当时提出修法时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在修法讨论的过程中,通过审查政策和司法解释等就在逐步推进和解决,也印证了当时修法所提出的问题和解决的方向是正确的。

在我的认识中,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主要要解决的就是专利的强保护的问题,在这个方向上,目前提出的增加惩罚性赔偿、减轻专利权人举证负担、加强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以及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职责都是非常好的举措。

中国目前面临的内部外部环境,更突出的反映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性,而专利制度是保障创新的重要基石。对专利权的强保护有助于增强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减轻维权成本,净化市场环境,引导整个市场创新主体凝聚共识向产业升级和创新方向发展。

Q4:目前,针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学界和实务界对“滥用专利权”条款争议较大。从立法与实践应用的角度,您认为何种情况构成对专利权的滥用,又应当如何加以规制?

A:如上所述,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主要解决的仍然是目前最重要的专利强保护问题,这是核心;滥用专利权作为由此产生的问题,应当予以规制,但仍是从属地位的问题。我认为,滥用专利权确如修改条款中所述,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可能会多样化,存在于专利申请、诉讼(包括举证、保全、拖延时限)等各个阶段,很难一一例举。但总体来说,以恶意为前提,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为目的,违背专利制度立法的制度本意是判断恶意诉讼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专利法中对滥用专利权进行列举性规定肯定是困难的,也难以应对新情况的发生。

相反,在专利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借助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在实践中通过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政策、解释和案例进行补充和不断完善,是更为有效的方法。唯一需要立法和实践中考虑的是,对于确属滥用专利权造成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损害的行为,需要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摒弃补偿性的赔偿原则,增加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可能对实践中抑制这种行为具有更好的威慑力。

Q5:现行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专利无效行政程序并行的二元制架构。有观点认为,这种二元制的架构经常为侵权人所利用,通过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在您看来,二元制架构下,如何判断侵权人拖延诉讼之恶意,对于此类行为应当如何规制?

A:二元制架构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法律架构,二元制架构并不当然的导致诉讼的拖延。而且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废除二元制可能导致更为复杂的问题,例如司法力量有限导致的周期更长、各地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和专利局之间标准不统一等。相反,目前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通过担保等形式,已经可以解决诉讼拖延的问题。很多时候,有问题并不能直接否定整体的制度架构,而是更多在实践中发挥已有的民事诉讼制度就可以解决。

Q6:结合人工智能、医药等热门行业发展实际,您对于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有着怎样的期待?

A:专利是技术和法律的有机结合,随着科技的进步,新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必然会对已有的专利制度造成冲击,如何调整专利制度,对新兴行业中的智慧成果进行合理保护,有效促进技术进步,是目前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在我看来,在基本专利保护制度的框架下,针对特定领域的特点制定特殊的保护规则可能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单就人工智能和医药行业来说,同样都是热门行业,但是二者的技术发展模式不同,技术发展阶段不同,专利保护时面临的问题也不相同,对专利保护制度的需求自然也会有所差别。针对行业特点制定合理的专利保护规则,才能更好的鼓励相关行业的创新活动。

我国近年来一直在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需求对专利保护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去年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明确了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审查规则,这次专利法修改中又针对医药行业的特点,加入了药品保护期延长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容。这些调整都很好的切中了各个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核心问题,相信未来会对我国在人工智能、医药等领域的技术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3/3:从业者需不断更新对新技术的理解,在法律上大胆突破已有规则


Q7:在您看来,专利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前景是怎样的?对于新入行的专利实务从业者的成长,您有什么建议?

A:在国家确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产业结构升级调整的大环境下,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专利法律服务行业也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是我们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的幸事。专利法律服务行业不同于普通的民商法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同时专利法律制度面临着很多传统民商法领域更多的新情况的挑战。因此,作为从业人员需要在技术上不断更新技术知识,深入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事实,做好技术上的客观基础;在法律上需要不断探索各种新情况、新类型案件的规则创新,不拘泥于已有的规则,根据新的案件情形和专利法立法本意,适当的提出新的规则突破的法律意见,我觉得这会是非常有意义和有意思的事情。

Q8:请您推荐一本您认为受益良多的知识产权书籍,并简要说明您的推荐理由。

A:在专利审查方面,我推荐欧专局出版的《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判例法》,这是欧专局持续更新出版的一本规范审查标准的手册,其中的案例和指导原则论述的非常详细和系统。

在专利侵权方面,我推荐北京高院之前出版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这本书在侵权案件的审判规则上也是非常系统的,其中论述的案例和原则基本都是达成共识的,具有指导意义。另外也请大家关注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指引,这些案例具有很强的探索性,有些案例提出的指导原则虽然还不够完整系统,但是代表了司法机关在专利审判中的思考和发展方向,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编辑:肖晋 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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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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