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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类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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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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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图的规范和要求[4]
申请外观专利时,应提交外观设计的照片或照片(本文统称为“外观图”)和简要说明[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照片或照片中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6]。因此,外观图是外观专利权的权利基石,其重要性明显,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应特别注意。
外观视图可以是图片或照片,黑白或颜色。照片是指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绘图工具绘制的视图,如草图、线框图、轮廓图、渲染图、框架图、渲染图[7]等。,应符合我国技术绘图和机械绘图国家标准中关于正投影关系、总线宽度和切割标记的规定。照片是指物理拍摄产生的照片,如样衣照片和服装照片。
对于三维商品的外观设计,在申请外观专利时,应提交六个面的正面投影视图,但也可以省略部分面的正面投影视图。根据本规定和参考当前的审查实践,服装外观设计不仅可以提交服装1的六面正面投影视图,还可以省略不包括设计要点的面的视图。例如,如图2所示,只提交服装2的前后视图。
此外,为了清晰准确地展示外观设计方案的视觉效果和设计要点,还可以提交外观设计产品的立体图(图3和图4)、展开图(图5)、剖视图(图6)、放大图(图7)(图7)、变化状态图(图8)和/或用于显示服装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的参考图(图9)。

二、照片OR照片
虽然专利法明确规定申请外观专利既允许使用照片,也允许使用照片,但笔者通过浏览外观专利数据库发现,我国绝大多数服装外观专利都使用实物照片,这可能是因为实物照片容易获得。虽然实物照片能充分清晰地展现服装的外观设计,容易满足专利法对外观图的“清晰”[5]要求,但由于包含了服装实物的所有要素和细节,提高了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8],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确定照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外观设计是否与涉嫌侵权商品的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者相似。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行政判决书(2010)中明确提出:“所谓的'整体’应包括商品视觉部分的所有设计特征,而不是特定部分;所谓的'综合’是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的综合”。因此,在侵权检查中,除了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外,还应考虑照片或照片中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形状和图案设计特征(在简要说明中要求保护颜色时,还应注意照片或照片中的颜色),但每个设计特征的影响权重不同。影响权重没有统一的评价指标,导致一定的个人主观性。因此,实物照片中包含的许多细节无疑加剧了侵权检查结果的不确定性。在最坏的前提下,物理照片可能被认为是一个非常狭窄的保护范围,只有重现照片中的大部分特征和细节才被称为侵权。这对服装设计师来说是极其不利和不公平的,因为抄袭者或模仿者可以很容易地通过简单地改变元素和细节来避免专利侵权。服装设计师的保护范围不等于他们的审美创作奉献。虽然他们享有专利,但他们仍然不能阻止别人抄袭他们的智力劳动成果。
图10(a)这是一张外观专利A的图片,涉及羽绒服。在简要描述中,设计要点是羽绒服的局部形状设计,具体是腋窝褶皱部分。图10(c)这是一张涉嫌侵权商品C的照片。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将专利A与产品C进行比较,法院认为[9],除了权利人主张的腋窝褶皱部分外,还应考虑衣身和袖子上的垂直绗缝、衣服的整体图案、领口风格、口袋风格、上下前襟的连接方式和前襟衣摆的形状。虽然商品C与专利A在腋窝褶皱部分的垂直绗缝相似,但两者的整体图案有明显的差异。专利A是整个羽绒服外观的离散羽毛图案。商品C是位于衣领和口袋口的花卉图案,对羽绒服的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导致普通消费者能够区分两者,然后商品C不属于专利A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专利A使用的物理照片改为图10(b)不包括图案和颜色的线条图完全有可能得出相反的侵权结论。最高人民法院(2013)第29号民事判决书指出,侵权商品采用与外观专利相同或者类似的外观设计,增加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对侵权判断一般没有实质性影响,在(2014)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中,专利图片表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只有形状,没有图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产品形状设计,不包括图案设计,虽然被告侵权产品的储罐有图案,专利储罐没有图案,但鉴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形状设计,被告侵权产品的储罐形状设计与所涉及的专利形状设计相似,属于所涉及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这些判例的观点,图10(b)不包括图案和颜色的线条图实际上提倡了一个很大的保护范围,包括形状和图10(b)具有相同或相似图案和/或颜色的相同或相似类型的商品。这意味着其他人很难通过简单地添加、删除或更改图案和/或颜色来避免侵犯专利B。
图10(a):外观专利A图片-设计要点:腋窝褶皱部分
图10(b,c):外观专利B、C照片
由此可见,与实物照片相比,不包括图案和颜色的线条图实际上有更多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当时尚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创新点相比,即设计点在于商品形状的改善时,应优先考虑只呈现服装形状而不包括图案和颜色的线条图,以实现类似形状和侵权的强有力保护。但是,如果设计要点既在于形状,又在于图案,则可以申请外观专利,不包括图案的线条图和图案的照片或照片,如图7中的设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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