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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某市区的甲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6月处置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1)、处置施工用A设备,取得价款1.03万元。该设备于2010年购入,当时甲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处置施工用B设备,取得价款0.585万元。该设备于上月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处置施工用C设备,取得价款0.351万元。该设备于上月购入,取得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进行税额;

解析:

   业务(1)、施工用A设备是甲公司在营改增之前,当时甲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然是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因此,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缴纳增值税。虽然甲公司目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其购置A设备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 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业务(1)应按照3%征收率减按2%增收增值税,业务(1)应缴纳增值税额=1.03/1+3%*2%=0.02万元;甲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自20091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2)应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额=0.585/1+17%*17%=0.085万元,并且甲公司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3)应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额=0.351/1+17%*17%=0.051万元,并且甲公司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同业务(2)。在业务(3)中,甲公司购进施工用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增值税,不属于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情形,甲公司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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