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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不得低于备案价的90%!

4月11日,汕尾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该通知旨在完善我市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落实做好一城一策、差别调控相关工作。

文中提到,实际成交价不得低于备案价的90%!关于价格调整也做了一定的约束,需在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证书180天后,且涨幅不得超过5%,调低幅度不超过15%!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简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时,在提交的预售方案中进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首次申报(样式见附件1)。

销售价格申报信息需包括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的条件等内容。

其中,交付标准为开发企业实际交付业主使用的标准。开发企业需在预售方案中承诺严格按申报价格和交付标准进行销售和交付。预售方案需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住房项目现售备案的,无需提交预售方案,但仍需进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和承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信息时,同步公示该项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信息,并同时推送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

  二、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也不得低于申报价格的90%。

项目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在售项目价格或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又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

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建楼盘表时,按企业在申请预(现)售时申报的价格录入并锁定。

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180天后,开发企业可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对未售出房屋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

调高幅度不超过5%,调低幅度不超过15%,调整后的申报价格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送给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录入并锁定。

  三、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与户内装修管理联动管理

  开发企业在《汕尾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内申报的“交付标准”应为开发企业实际交付购房人的标准。

交付标准实行申报价格、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住宅交付现状与报建图纸标准相一致。

  四、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统一采用《汕尾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汕尾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

《汕尾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汕尾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公示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五、强化房地产企业价格行为主体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以“毛坯报建和验收、精装报价及交付”等方式规避住宅户内装修监督管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信息来源:汕尾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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