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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有啥意义?
科斯举的例子是两块相邻的地,左边的地种小麦,右边的地在养牛。如果牛冲过栅栏,跑到麦地里吃小麦,是否应该阻止这头牛呢?
 
科斯提出,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不是一方在伤害另外一方,而是双方为了不同的用途,在争夺相同的资源:牛跟小麦争的是那块地,如果让牛吃小麦,那就伤害了小麦;但如果禁止牛吃小麦;小麦就伤害了牛。
 
科斯说的伤害是互相的,是在产权没有明确的前提下。假如这块地的产权不明,并且养牛和种麦的先后顺序不明。此种情况下,牛和小麦无论哪一方占用这块地,都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这样的假定下,科斯提出的互相伤害的思路,和产权伦理并无矛盾之处。
 
科斯的解题思路是,假设牛跟小麦同属一人所有,这时,牛能不能吃小麦,就取决于牛肉卖多少钱,小麦能卖多少钱。如果小麦价格高,牛肯定就不能随便吃小麦;但如果牛肉价格足够高,牛当然可以吃小麦。
 
当然,这里必须承认科斯在举例过程中,逻辑并不严谨,比如只提到牛肉和小麦分别能卖多少钱,并没有考虑它们的其它用途,比如作为宠物的牛,或者作为观赏的麦田,如此等等。这并不是在抬杠,这里涉及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的问题。
 
斯蒂克勒总结的科斯定理是,在交易费用为零或足够低的情况下,不管资源最初被界定给谁,最终都会流到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去。这种总结有些草率,后被更草率的总结成“谁用的好就归谁”,可能存在严重误导。这并不代表科斯想表达的。
 
不同的人,对同一商品的价值判断,是无法提前比较的。只有发生了交易,才能进行价值的比较。交易产生价格,价格以货币来表现,价格一旦被表现后就成为历史,永远无法通过上一次交易的价格来确定下一次交易的价格。所以,谁用的好归谁,这句话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明确也无法明确什么叫“用得好”。只能在交易发生后,来判断谁对某一资源用的更好。
 
科斯为什么自己不总结以自己命名的定理呢?在个人的理解中,科斯定理是一种思考方式,是针对主流经济学中解决外部性问题时,一种市场化的解决方案。他是在强调,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两个产权人可以通过交易来实现产权再次分配。也就是说,市场中的双方可以通过交易的达成,解决一些看起来需要正府干预的问题。他不仅不提倡正府干预,恰恰为反对正府干预提供了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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