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斌 律师
毕业于中南大学。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监理师。具备多年大型房产开发公司行业从业经历。掌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造价全过程实务经验及房地产开发全流程操作。现秉承专业的心,做专注的事,致力于走工程房地产法律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节整理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广东省高院、长沙市中院、天津仲裁委共六个法院发布的八个文件中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力行使范围的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掌握
最高院批复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江苏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广东省高院、天津仲裁委等对此均采用上述最高院批复相同或相类似的文字表述。其中,广东省高院、天津仲裁委对利息等伴随纠纷常见的款项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江苏省高院认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广东省高院认为,承包人对其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并特别指明,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天津仲裁委认为,受偿范围,仅包括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并特别指明利息、停窝工损失、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长沙市中院认为,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施工方垫资进场施工,其所垫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作人员的报酬及购买材料,其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实际上已物化为工程的一部分,因此,其应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施工方的垫资按有效处理,且在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因此,施工方所主张的垫资款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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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浙江省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卖价款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对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实际操作中可对建设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分开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各自在总价值中的比例,然后一并拍卖,拍卖成交后再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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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另案被执行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如何掌握
浙江省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发包人的其他债务被人民法院执行的,承包人只能根据被执行的工程占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的比例,对相应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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