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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专业施⼯图审查技术问答

​暖

第⼀章暖通设计

1. ⼀座普通办公楼,采⽤多联机空調形式,不做新风系统,新风由室内门窗开启来调节,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公共建筑应有组织的新风系统。

2. 空调设计采⽤多联机系统,选⽤的设备容量⼤于提供的计算负荷,如何审查?

答:空调冷负荷计算后,⼀般应按建筑使⽤功能乘以同时使⽤系数或其他修正系数,得出空调设计冷负荷。对于多联机系统,室内、室外机有⼀个合理配⽐,同时应根据内外机相对位置、⾼差、管道长度、运⾏⼯况等对室外机容量进⾏修正与选择.总之,取值应合理可靠,与空调计算负荷不能相差太悬殊。

3. 暖规第⼋章监测与控制是否强制执⾏?⾃控未具体设计或没有⾃控说明是否应判违反强标?

答:监控与控制⼀般由⾃控(电⽓)专业负责,暖通专业只提出控制要求和必要的控制参数,不作强制要求。没有⾃控说明的可以在优化意见中提出。

4. GB50019-2003第6.4.5条,空调冷热⽔系统管道的热胀冷缩补偿措施,是否应等同于第4.8.17条采暖管道的热胀冷缩补偿措施,作为强条要求,请明确。

答:应作为强制性条⽂处理。见《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6.4.15条及第4.8.17条和《建筑⼯程设计⽂件编制深度要求》P52第4.7.5-6条、第4.7.7-4条。

5. 地下车库中的变电房能否直接采⽤车库中的风送⼊变电房内?JGJ100-98规定车库通风系统独⽴设置,且变电房吸⼊车库中空⽓有危险因素。

答:变配电房的送排风系统不宜和车库的送排风系统合⽤。变配电房可以从车库进风,若空⽓污浊,应装设空⽓过滤装置。排风宜排出室外。

6. 在地下室排风排烟系统中,风机出风管上是否⼀定要设置消声设施?

@雨巷少年永力99

答:平时运⾏的排风系统,排风⼝的噪⾳应满⾜环保要求。⼀般宜设消声或吸声设施。

7. 防排烟系统的⽔⼒计算⽂件是否也需提交审图中⼼作为节能计算⽂件的⼀部分?

(按住建部2009版深度规定4.7.10-3条)。

答:防排烟系统的⽔⼒计算⽂件不作为节能计算⽂件的⼀部分,但应作为选择排烟风机的依据。

8. 地下⾃⾏车库排风时,是否要设排风机房?

答:宜设排风机房。

9. 空调风/⽔系统是否应做⽔⼒计算?

答:空调风/⽔系统应按设计⽂件编制深度要求作⽔⼒计算。各回路管道规格也是通过⽔⼒计算确定的,但过程资料不必送审。

10. 全热交换器的新风⼝与排风⼝在外墙上布置时,两者相距多远合适?

答:当进排风⼝在外墙的同⼀⾼度时,宜在不同的⽅向设置,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第⼆章节能

1. 暖通设计⽂件中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建筑热⼯参数与建筑节能报告书中不⼀致;有的参数超过标准限制,但建筑经过权衡判断计算,可以满⾜节能要求.对此,暖通专业如何提出审查意见?

答:暖通设计⽂件中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空调采暖区域等数值应与建筑节能报告书⼀致。对于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虽不满⾜规范要求,但经过权衡计算整个建筑物可以满⾜节能要求的,暖通专业不应有异议。设计数值有⽭盾时,可在暖通节能设计审查优化意见中提出。

2. ⼀个集中冷/热源机房向各幢建筑物提供冷热源,是否要进⾏输送能效⽐的考核?(注:GB50189-2005第5.

@雨巷少年永力99

3.27条的条⽂解释,认为输送能效⽐的考核适⽤于“独⽴建筑物内的空调系统,最远环路总长度⼀般在200~500m范围内。”)

答:最远环路总长度在200~500m范围内,需要按规定数值进⾏输送能效⽐的考核;如果区域供冷(热)管道超过500m或总长更长的⽔系统可参照GB50189-2005第5.3.27条执⾏。

3. 住宅卫⽣间采⽤电采暖(⾮居住者使⽤⾃购的电加热产品采暖),是否符合规范及有关⽂件要求?

答:住宅采⽤电采暖,不符合《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4.7.1

条规定。

4. 公共建筑夏季不低于26 ℃是否应体现到负荷计算中去?

答:公共建筑夏季室内设计参数应根据房间的性质按设计规范决定。国务院规定的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是指室内使⽤空调的控制温度。

5. 地下室通风排烟系统是否属于“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答:通风系统属于普通机械通风系统,排烟系统不属于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通风排烟合⽤系统的通风部分属于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27中表5.3.27能效⽐夏热冬冷地区,两管制热⽔管道ER是0.00433,经多次计算均达不到这⼀数字。

答:按《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标准》DGJ32/J96-2010规定执⾏。

7. ⽆传染病房的医院⾼层住院部能否采⽤排风热回收装置?

答:可以,但应考虑防⽌交错感染。

8.《江苏省⼈民政府令》第59号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太阳能、浅层地能、⼯业余热、⽣物质能等可再⽣能源,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少利⽤⼀种可再⽣能源。对空调专业来说,是否其他专业⽤了⼀种后就可以不再考虑使⽤?

答:根据《江苏省⼈民政府令》第59号第⼆⼗九条规定及《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标准》DGJ32/J96-2010规定,在满⾜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暖通专业可以不再考虑。

第三章建筑防⽕及防排烟设计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规范》GB50067-97第8.

2.1条“⾯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现在审查中遇到开窗⾯积合适,⾃然排烟距离满⾜要求,是否可以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答:不可以不设机械排烟系统。超过2000平⽶的地下车库,⽕灾发⽣时,由于烟⽓瞬间爆发且迅速蔓延,其流动特性⽆法预测,因此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可作为排烟补风⼝。

2.⾼层住宅地下室为⾃⾏车库、机电设备⽤房时,地下⼀层前室和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地下⼀层中超过20m的内⾛道是否要设排烟系统?

答:根据《⾼层民⽤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45-95第8.4.1条:⼀类⾼层住宅及超过32m的⼆类⾼层住宅⽆⾃然排烟条件的长度超过20m的内⾛道应设排烟系统。

3. 底层外门可以作为⾃然排烟⼝吗?(①某七层公共建筑,⼆层以上均满⾜⾃然排烟要求,⼀层有⼀个58⽶长的⽆外窗内⾛道,内⾛道两端各有⼀个直接通往室外的外门,外门开启后满⾜内⾛道排烟⾯积要求,⼀层内⾛道是否需设机械排烟?②商场、超市等建筑的⼀层⼊⼝的⼤门是否可计⼊⾃然排烟的可开启外窗⾯积?③⾃然排烟⼝按《建筑设计防⽕规范》9.2.2-4规定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积的2%~5%。对于长⾛廊,⾛廊尽头的门是否可作为⾃然排烟⼝,可以作为⾃然排烟⼝的有效⾯积如何计算,最底⾼度从多少开始算?

答:外门为安全出⼝,为有利安全疏散,不宜作为⾃然排烟⼝。某些场合,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前提下,可以兼作排烟⽤,但有效⾯积应该折算。

4. 超过50m的⼀类⾼层建筑,地上部分采⽤机械防烟措施,只有⼀层地下室,地下防烟楼梯间具备⾃然排烟条件,可以采⽤吗?

答:应按《⾼层民⽤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2.1条处理。.

5. 建筑⾼度在100⽶以内,层数34层的住宅楼(或商业⽹点),地下⼀层为汽车库或⾃⾏车库时。分段设计正压送风⽐较困

@雨巷少年永力99

难,包括地下层在内是否可以合⽤⼀个正压送风系统?不进⾏分段设计?

答:根据《⾼层民⽤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3.3条层数超过三⼗⼆层的⾼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6. 有的建筑设计⼈员在设计具有正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吋,在顶部设置了0.8 m2百叶窗,有此必要吗?

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不应再设⾃然通风百叶窗。

7. 地下汽车库4000 m2,设⼆个2000 m2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分别设置排烟风机。问消防补风风量如何计算?

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规范》GB50067-97第8.2.7条规定,机械排烟补风量不宜⼩于总排烟量的50%。

8. 纯住宅地下室⾃⾏车库采⽤⾃然排烟,开窗⾯积按(⾛道⾯积+最⼤⽆窗车库⾯积)

×2%计算,还是按(⾛道⾯积+所有⽆窗车库⾯积)×2%。

答:开窗⾯积宜按(⾛道⾯积+最⼤⽆窗车库⾯积)×2%计算。

9. 风管穿越防烟楼梯间是否与《⾼规》50045-95第6.2.5.1条冲突?

答:不冲突。《⾼规》50045-95第6.2.5.1条只是不应开设门、窗、洞⼝,风管穿越防烟楼梯间时必须装设防⽕阀,且风管要有2h耐⽕极限等相应防⽕措施,不属于此列。

10. ⼤于5000㎡丁类⼚房要排烟,但是此类⼚房⼀般为钢结构⼚房,较⾼,上下2层窗,⾼窗⼀般难以⼿动开启。按GB50016第9.2.4条,作为⾃然排烟的窗⼝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如何审查?

答:⾼⼤空间采⽤⾼窗作为⾃然排烟时,图纸应明确采⽤电动开启窗,排烟窗应在室内净⾼度的1/2以上,开启⾯积满⾜⾃然排烟⼝要求,并应沿⽕灾⽓流⽅向开启,并明确与⽕灾⾃动报警系统联动或由其他电动设施控制开启,并在⾃动排烟窗附近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动开启装置。

11. 按GB50016第9.1.3条,丙类⼚房中建筑⾯积⼤于300㎡的地上房间要排烟,如果丁类⼚房要排烟,是否也执⾏此条,建筑⾯积⼩于300㎡房间可不可以不设排烟设施?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06第9.1.3条规定:任⼀建筑⾯积⼤于5000m2的丁类⼚房应设置排烟设施。建筑⾯积⼩于300m2的丁类⼚房不设排烟设施。

12. ⼀个防烟分区机械排烟和⾃然排烟结合是否可⾏?(有的车间跨度超60M,中间仅少数区域不能满⾜⾃然排烟要求)

答:同⼀空间内的防烟分区⼀般应采⽤同⼀种排烟⽅式。

13. 机械排烟补风系统,补风管穿越其他防⽕分区或不同的防⽕单元处的防⽕阀,其关断温度应为多少?

答:排烟补风管上设置的防⽕阀熔断温度应为70℃。

(理由: 室外空⽓风管内空⽓流动补风管1h耐⽕极限防⽕保护 )

14. 封闭楼梯间不能天然采光和⾃然通风时,按规范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在⼩型商业⽤房为三层时,按规范也需设封闭楼梯间。当其不具备⾃然排烟条件时,是否只要能满⾜《商业建筑设计防⽕规范》DGJ32/J67-2008第8.3.1条的疏散距离,就可不按防烟楼梯间要求?

答:与建筑专业协调,保证疏散距离满⾜《商业建筑设计防⽕规范》DGJ32/J67-2008

第8.3.1条要求时,可以不按防烟楼梯间设置。

15. 净⾼超过6m的⾼⼤空间是否可以划分防烟分区,分别排烟?

答:⼀般不需要划分防烟分区。如需划分防烟分区,挡烟垂壁下垂⾼度应由计算确定。

16.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14条。⾼层住宅上部楼梯间或前室有可开启外窗,地下为⾃⾏车库,汽车库或设备⽤房时,其地下⼀层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加压送风,如底层为⼩商铺,是否适⽤?

答:根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1.4条:住宅建筑的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的⽹点⽤房,该⽤房层数不超过⼆层,建筑⾯积不超过300㎡,采⽤耐⽕极限⼤于1.5h的楼板和耐⽕极限⼤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房完全隔开,且住宅和商业⽹点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分别独⽴设置时,其防⽕设计按住宅要求进⾏设计。

17. 如⾼层住宅上部和地下室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合⽤前室均⽆外窗,正压送风是否要分开设置,地下部分风量如何选取?

@雨巷少年永力99

答:地上和地下部分在同⼀位置的防烟楼梯间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时,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设置。若合⽤⼀个风道时,风量应叠加,且均应满⾜地上、地下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门洞风速),地下部分加压送风量应按计算值及《⾼层民⽤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3.1条表格执⾏,建议按《实⽤供热空调设计⼿册》第⼗三章“建筑防⽕与防排烟” ⽅法执⾏。

18. 密闭内⾛道,但朝向内⾛道的房间有可开启的外窗,内⾛道按规定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根据GB50016-2006之9.4.4是否设机械补风系统?

答:如房间与⾛道的门为普通门时,内⾛道可以不设补风系统。

19. 现在⼀些做复合板风管的⼚家往往会提供以它们的产品作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所谓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参考图,上⾯有关的不燃性等级是否可信,在设计中能放⼼选⽤吗?

答:⼚家产品应有合格证,消防产品应有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报告)。

20. 商住楼“剪⼑楼梯与三合⼀前室组合时,暖通专业需在三合⼀前室设加压送风系统,其与建筑专业三合⼀前室应采光⾃然通风有⽭盾”。

答:不⽭盾。超过50m的商住楼的三合⼀前室需设加压送风系统。

21. 省商业建筑设计防⽕规范中第10.2.1.2条要求“建筑⾯积⼤于300平⽅⽶的地上房间”要设排烟系统。问:这⾯积是指商业建筑的总⾯积还是指⼤建筑中的每⼀个⼩房间?

答:指建筑⾯积⼤于300㎡的单个房间。

22. 在⾼层住宅加压送风系统中,部分设计院对地上、地下加压送风量的计算取值、风⼝采⽤类型及⾃控⽅式等存在差异,余压值的保证⼿段哪⼀种较合理。

答:可由压差传感器控制加压送风机变频调速,调节加压送风量;也可在送风管上设分流风管与风阀,由压差传感器控制分风阀门开度,调节加压送风量,以保证压差。

23. 出现了个别“剪⼑楼梯与⼆合⼀前室组合类型”时,误认为“剪⼑楼梯间要分设加压送风系统”,造成部分⼈设了,部分⼈则不设情况。

答:⽆⾃然排烟条件的剪⼑楼梯间应设加压送风系统,⼆合⼀的剪⼑楼梯间必须分设加压送风系统。

24.《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14条中,提到“前室”是否包括“合⽤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

答:包括。

25. ⼤型超市或商场中划分防烟分区时,对于吊顶和不吊顶的场所,挡烟垂壁如何来做?

答:挡烟垂壁的设置具体详见《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06第9.4.2条:防烟分区宜采⽤隔墙、挡烟垂壁划分。有吊顶时,应在吊顶下设置下垂⾼度不⼩于500mm的不燃烧体,构成挡烟垂壁;⽆吊顶时,应从结构主梁下设⾼度≥500mm的挡烟垂壁。挡烟垂壁距室内陆⾯的⾼度不宜⼩于2.0m。

26. 上部建筑为多层公共建筑,楼梯间为普通楼梯间(有可开启外窗),地下室⽆窗楼梯间是否应设加压送风?

答:⽆⾃然排烟条件的地下室防烟楼梯间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2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3条规定塔式⾼层住宅的剪⼑楼梯间⽆论有⽆可开启外窗均应设加压送风,则单元式⾼层住宅相同的剪⼑楼梯间如何处理?

答:《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3.3条只是规定合⽤⼀个前室的剪⼑楼梯间应分设加压送风系统,对于单元式⾼层住宅合⽤⼀个前室的剪⼑楼梯间参照《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3.3条执⾏。

28.《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附图四:合⽤前室与室外阳台相通,合⽤前室与室外阳台⽤门与窗隔断,如建筑上仅设门,不设窗,则该合⽤前室是否要加压送风?

答:合⽤前室外门的开启⾯积≥3㎡,则该合⽤前室可以不设加压送风系统。

29.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机械排烟时排烟量的计算可否按实际的排烟⾯积之和乘与60m3/h来计算?⼤空间的机械排烟量可否按换⽓次数来计算?

答: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的最⼩排烟量应按最⼤防烟分区⾯积乘以120m3/h来计算。

⼤空间的机械排烟量可以按换⽓次数计算:

@雨巷少年永力99

影剧院按《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规范执⾏:观众厅以13次/h换⽓标准计算,或90m3/(m2·h)换⽓标准计算,两者取其⼤者;

中庭按换⽓次数来计算:以其体积的⼤⼩,分别采取6次/h或4次/h;

汽车库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次数不⼩于6次/h计算确定;

体育馆排烟量的计算参照中庭的排烟量计算。

30. 住宅建筑:半地下室为储藏,地下室为⾃⾏车库,那么地下室前室和楼梯间需设正压送风系统吗?

答:如实际相当于2层地下空间,应设加压送风系统。《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14条只是规定其地下⼀层的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和设备附件选⽤与安装》图集(K103-1~2)控制加压送风正压值采⽤变频加压送风机与《民⽤建筑电⽓设计规范》⽭盾,后者讲:防排烟系统不能变频设备。

答:《民⽤建筑电⽓设计规范》关于防排烟系统不能采⽤变频设备,是指单⼯况不宜采⽤变频设备,⽽图集(K103-1~2)是指通风与排烟两种⼯况。

32. 地下的楼梯间能不能同地上的楼梯间合⽤⼀个正压送风系统,若合⽤,技术上要采取何种措施才能保证地下楼梯间的送风量。

答:宜分设加压送风系统。设置⽅式可参照陆耀庆《实⽤供热空调设计⼿册》第⼗三章“建筑防⽕与防排烟” 。

33. 设在地下室的歌舞娱乐场所,其每个厅室均需设计机械排烟系统,其排烟时的补风需设计到每个房间还是只要设置在公共⾛道区域?

答:可以送⾄本防⽕分区的房间或公共⾛道区域。

34. 地下室中不经常有⼈停留的房间,其较长的内⾛道是否要设计机械排烟和补风系统?(如游泳馆的地下室、设备⽤房的长⾛道,地下室很少有⼈停留,因为都是设备⽤房;⼜如住宅地下室隔成长度超过20m的内⾛道和很⼩的储藏室,其内⾛道是否要设计机械排烟)?

答:应设机械排烟系统。⾛道的烟可能来⾃⾛道本⾝,也可能来⾃其它区域。⽽⾛道⼜是⽕灾发⽣时的⼈员疏散通道,为确保⾛道⽆烟,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35. 设计了加压送风的楼梯间、前室或合⽤前室,其外窗(⾯积⼩于规范要求的值)是不是只能设为固定窗?

答:宜设固定窗或设加压送风时能电动关闭的外窗。

36.《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06第9.4.2规定: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分区。(1)对于⼀台风机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任务时,其负担的防烟分区数量有⽆上限规定?

(2)对于净⾼超过6m的空间是否可以划分防烟分区?(3)对于净⾼超过6m的空间如果不划分防烟分区,将同时设置若⼲排烟风机,其同时开启的风机数量有⽆具体规定?

答:负担的防烟分区没有限制。净⾼超过6m的空间不划分防烟分区;同时开启的风机风量应满⾜总排烟量。

37. 排烟风机设置在机房内时,排烟⼲管穿过机房隔墙处设置的280℃排烟防⽕阀能否同时作为“排烟风机⼊⼝处的”的排烟防⽕阀使⽤。

答:可以。

38.《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06第9.1.3.1对于任⼀层建筑⾯积⼤于5000㎡的丁类⼚房应设排烟设施。对于丁类仓库有没有防排烟的要求?

答:有,但应区别对待。如汽车库属丁类库房。(参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规范》GB 50067-97 P54第6.0.5条和P63第7.2.2条条⽂说明)。

39. 关于⾃然排烟窗及⾯积的认定:(1)处于什么⾼度以上的窗可以认定为⾃然排烟窗?(2)排烟窗的有效计算⾯积有⽆具体规定?(3)同⼀房间或⾛道是否允许机械排烟与⾃然排烟合⽤?

答:⑴、⾃然排烟⼝应设于房间或内⾛道净⾼的1/2以上,宜设在距顶棚或吊顶下800mm

以内(以排烟⼝的下边缘计)。

⑵、排烟窗的⾯积计算见《商业建筑设计防⽕规范》DGJ32/J67-2008第10.2.2-4条规定。

@雨巷少年永力99

⑶、同⼀防烟分区只能采⽤⼀种排烟⽅式,不允许机械排烟与⾃然排烟合⽤。

40. 关于地下⾃⾏车库的防排烟设置。是否⼀定需要设置防排烟。或者仅设置4次通风就可满⾜要求:如民⽤建筑的⾃⾏车库,没有机械通风是否可⾏。或者⼤于多少⾯积的⾃⾏车库需要设置相应通风或排烟。

答:对于住宅⾃⽤, ⼀般⾯积较⼩,危险性⼩,且有对外出⼝⾯积不⼤于规定防⽕分区⾯积的⾃⾏车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对于建筑⾯积超过500平⽶的⼤型商业⾃⾏车库,其排烟设施的设置与汽车库相同。(商业⾃⾏车库可能存放⼤量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其特点属于“可燃物较多”,不应将其视同为戊类库房,因此采⽤密闭防烟的做法⽋妥)。

41. 第9.4.4条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于排烟量的50%。对于密闭场所的定义是否可以举例具体化?

答:地上密闭场所是指外墙和屋顶均未开设可开启外窗,不能进⾏⾃然通风或排烟的建筑,详见《建筑设计防⽕规

范》GB50016-2006第9.4.4条及其条⽂说明。

42.《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06第9.4.9规定:排烟风机和⽤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1)排烟风机和⽤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是否可以设置在与其他通风空调设备合⽤的机房内? (2)排烟风机和排烟补风机能否设在吊顶内,外加2⼩时不燃围合。

答:(1)可以与其它通风空调设备⽤房合⽤。

(2)不宜采⽤合围吊顶⽅式。

43. 9.4.2-3条⽂解释:4)当⾛道按规定需设置排烟设置,⽽房间(包括半地下、地下房间)可不设,且房间与⾛道相通的门为防⽕门时,可只按⾛道划分防烟分区。若房间与⾛道相通的门不是防⽕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应包括这些房间。若房间与⾛道相通的门不是防⽕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是否应包括这些房间。是否取⾛道加⼀个最⼤房间的⾯积?

答:若房间与⾛道相通的门不是防⽕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应包括这些⽆窗房间。防烟分区的⾯积取⾛道加⼀个最⼤房间的⾯积。

44. 第10.3.4空⽓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防爆型的

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管上设置了⽌回阀门时,可采⽤普通型的通风设备。该条与《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第5.7.5条⽭盾且有待完善。《建规》对于处于易燃易爆物质环境中的设备采⽤防爆型;《空调》对于处于甲、⼄类物质场所中的设备采⽤防爆型;对于只有易燃性不具爆炸性的甲类物质,如⼆⼄基锌,对于既不具有爆炸性也不具备燃烧性的⼄类物质,如硝酸:是否需要设置防爆型设备?

答:不⽭盾,“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管上设置了⽌回阀门时,可采⽤普通型的通风设备”是指设于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外,且输送的空⽓是指⽆易燃易爆的室外空⽓,且送风⼲管上设置了⽌回阀时能防⽌危险物质倒流到风机内。

只要布置在甲、⼄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设备应采⽤防爆设备。

45. 空调⽔管与风管穿越变形缝处:如变形缝处:(1)⽆墙,(2)有⼀道墙。(3)有两道墙;应如何留孔?如何设软接?风管如何设防⽕阀?

答:管道穿越变形缝可以设软接。只要处理好防⽌不均匀沉降对管道的剪切破坏以及防⽕墙的防⽕封堵两⽅⾯问题即可。

在⼀个防⽕分区内(两边⽆墙)的变形缝,风管穿越时⽆需设置防⽕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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