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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十)投资风险多,购买需“适当”

案例

10

投资风险多,购买需“适当”


  前   序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案   例  

       2018年3月投资者林某欲通过其券商手机软件APP操作申购某公募基金(002XXX),下单时提示“尊敬的客户,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最低类别),本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高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可能导致超出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损失。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您无法参与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详询XXXXX”。客户对于无法申购这只基金表示不满,认为是券商私自限制客户账户行为。

       于是,林某将该情况投诉至该证券公司客户全国服务热线,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到客户投诉立即积极安排工作人员与客户联系,将客户申购失败的原因做出详细解释。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最低类别),而购买的基金风险等级为R4较高风险,高于客户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提示无法下单。客户对于服务人员的解释表示认可,此宗投诉处理完毕。


  提   示  

1.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经营机构不应向客户推荐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测评的投资产品或服务,如客户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

3. 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是,应充分了解该产品的相关信息、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内容来源:深圳投资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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