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能否直接从村委会的银行账户上强行划扣其应缴的税款?
案例要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行划扣、查封扣押、依法拍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据此,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则无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于村民委员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无权对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综上,村委会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不能直接从村委会的银行账户上强行划扣其应缴的税款。
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委会诉福清市地方税务局、福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强制执行措施纠纷抗诉案
[抗诉机关和受诉法院]
抗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受诉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林光书,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林凌,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杨捷,负责人。
1998年10月14日,福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福清稽查局)作出(融)地稽字第983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委会(以下简称海瑶村委会)应于1998年10月30日前补缴各税费计人民币59,664.60元。同日,福清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福清地税局)作出融地税处字第983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海瑶村委会未申报缴纳各税费为由,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责令其于1998年10月30日前缴清。海瑶村委会未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履行。1999年2月4日,福清稽查局作出融地税(稽)字第98114号《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海瑶村委会于1999年2月11日前缴清税费人民币59,664.60元和滞纳金及罚,款人民币2
案例要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行划扣、查封扣押、依法拍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据此,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则无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于村民委员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无权对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综上,村委会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不能直接从村委会的银行账户上强行划扣其应缴的税款。
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委会诉福清市地方税务局、福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强制执行措施纠纷抗诉案
[抗诉机关和受诉法院]
抗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受诉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林光书,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林凌,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杨捷,负责人。
1998年10月14日,福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福清稽查局)作出(融)地稽字第983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委会(以下简称海瑶村委会)应于1998年10月30日前补缴各税费计人民币59,664.60元。同日,福清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福清地税局)作出融地税处字第983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海瑶村委会未申报缴纳各税费为由,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责令其于1998年10月30日前缴清。海瑶村委会未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履行。1999年2月4日,福清稽查局作出融地税(稽)字第98114号《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海瑶村委会于1999年2月11日前缴清税费人民币59,664.60元和滞纳金及罚,款人民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