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随着时间的推移,早一批的独生子女,正在经历父母去世,继承父母遗产的阶段。当他们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时,却“意外”地发现,七大姑八大姨对自己父母的遗产竟然也有继承权!为什么两口子辛辛苦苦奋斗一辈子的财产会跟自己的兄弟姐妹有关,甚至跟兄弟姐妹的子女有关?大多数人都无法理解,甚至会认为法律“不合理”、“有漏洞”。当然,也有一些“见多识广”的夫妻,双方父母均已去世,却担心自己去世后,兄弟姐妹会抢走自己的遗产,从而影响女子对其财产的继承。
为什么有时候兄弟姐妹会成为继承人,有时候兄弟姐妹又没有份?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因此,甲去世的时候,甲的配偶、甲的子女和甲的父母(若在世)均享有继承权,甲的子女并不能当然地继承甲的全部遗产。当甲父母再去世的时候,同理,甲父母的的所有子女(即甲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此处假设甲父母的父母已经去世)。
假设甲和妻子名下有一套房屋,甲去世后在尚未办理继承手续时,甲父和甲母也相继去世,此时甲的独生子小甲是否能继承房屋中属于甲的全部份额?《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上述案例中,甲的继承人甲父和甲母,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甲父和甲母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甲父和甲母的继承人,也就是甲的兄弟姐妹,也就是说,甲的财产,由甲妻、小甲、甲的兄弟姐妹继承,小甲在办理继承的过程中,就会遇到七大姑八大姨争夺财产的难题。如果七大姑八大姨也去世了,可能跟他们子女也有关系,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
有没有好的办法,可以防止上述复杂的情况发生?除了法定继承外,《民法典》还规定了遗嘱继承。遗嘱,就是通常大家说的遗书。《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由此不难看出,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生前立下遗嘱,能有效地解决上述难题,帮助独生子女能够完全的继承遗产。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比较传统,对立遗嘱比较避讳,认为不吉利,但事实上,一份有效的遗嘱能够很好地避免家庭纠纷。近些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通过努力积累了一些财富,希望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为了避免子女之间的矛盾,或者出现亲属之间因为争夺遗产而出现不和谐的情况,越来越多的人会在生前立好遗嘱。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民法典》涉及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等,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
回到文章开头,有一些夫妻,双方父母均已去世,是否需要担心自己去世时,奋斗大半辈子的财产被兄弟姐妹“抢走”呢?答案是否定的。在父母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和子女。当然,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实践中,继承的情况并没有上述案例那么简单明了,经常包含了代位继承、转继承、多段婚姻、继子女、收养关系等等,要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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