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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要求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加盖厂家公章合理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须加盖厂家公章,如检测报告或厂家参数确认证明必须加盖厂家公章,不仅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妨碍了公平竞争,更会为个别供应商串通厂家只为自己背书、致使其他供应商即便取得货源仍然无法投标、进而实现控标制造了空间,这种控标行为业内俗称“报备”。因此,这样的要求是违法,不合理的,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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