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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合理吗?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食堂餐饮服务项目是政府采购中比较常见的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规定:投标人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因此,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项目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时要求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合理,应当是在中标后再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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