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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内求平219: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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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诉)字第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个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指定联系人: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负责人:             服务监督电话:              

指定联系人: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甲方因                              事宜(以下简称专项事务),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乙方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承办律师

1.1 乙方指派本所的                        律师作为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业务的承办律师,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事项。

1.2 因专项事务可能涉及多个法律专业领域,为保证服务质量,乙方有权指派其他专业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

1.3 在接受指派的承办律师因故不能继续承办甲方委托事项时,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可以另行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约定的委托事项。乙方在另行指派承办律师时应充分考虑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承办律师的执业资历、甲方意愿等因素,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条 委托事项与委托期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如下专项事务:

2.2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经协商一致调整、变更委托事项。

2.3 委托期限(双方选定下述第  项执行)

a 委托期限共 日/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次日起算。(注:“日/月”是选项,实际填写时,只能保留其中的1项)

b 自本合同生效之次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 月。

c 自本合同生效之次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具体以【              】为办结之日。

第三条 禁止承诺或担保

3.1 本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以及乙方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或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事项作出的法律分析、拟定的方案或提供的建议、结果预测等,均不构成乙方或乙方承办律师对甲方委托事项处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3.2非经甲方同意并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及乙方承办律师均不得为甲方代收与办理委托事项相关的款项。

3.3非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向乙方承办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不得包含为甲方代收委托事项相关款项的授权。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甲方指定 作为甲方的联系人,负责向乙方律师转达甲方的指示、要求、介绍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转达乙方律师需要答复、解决的问题、接收乙方律师工作成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指示和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所有责任。甲方更换指定联系人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4.2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据及必要的背景资料,保证上述文件、资料、证据的真实、完整。

4.3 如有必要,及时为乙方承办律师出具授权文书,及时审核、确认、签署、传送乙方承办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件,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承办律师工作。

4.4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若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所作出的决定而出现的后果,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严重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4.5承担乙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的调查、鉴定、评估、差旅等各项实际费用,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4.6为乙方承办律师办理委托事项预留合理时间,以便于乙方承办律师作出相应安排。

4.7 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顾问费及乙方律师为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实际开支。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充分运用自身法律知识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2 与甲方充分沟通,认真研究相关材料,就委托事项及时向甲方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意见、工作方案和进展汇报等。

5.3 不得滥用代理权,也不得超越代理权行事。

5.4 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纪律的活动。

5.5 在办理委托事项期间及委托事项办理完结后,应当保守因办理委托事项而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出于办理本合同约定委托事项、接受国家有关机关调查所需除外。

5.6 在涉及甲方的其它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

6.1 根据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委托事项,甲方同意按下列类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a. 计件收费:

综合考虑委托事项标的金额、复杂程度、预计耗用工作时间、乙方承办律师执业资历等因素,甲方同意就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大

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b. 计时收费:

综合考虑委托事项复杂程度以及乙方承办律师执业资历等因素,甲方同意乙方就委托事项计时收取律师费,承办律师的具体费率如下:

   律师的费率:         元/小时;

   律师的费率:         元/小时。

计时收费参照《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6.2 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时,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约定的律师费。

6.3 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金人民币元,该预付金于最后一次结算时冲抵甲方应当支付的律师费。甲方每月按照乙方实际发生工作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支付时间不超过第二个月5号。

6.4 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

a.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第三方承办委托事项的;

b.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c. 因甲方原因乙方解除本合同,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

6.5 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为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a.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翻译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b. 乙方因办理委托事项需要到古城区和玉龙县外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c.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7.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2.1除3.2款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主办律师的;

7.2.2乙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

7.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3.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7.3.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7.3.3 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且经催告仍拒绝支付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委托事项提供约定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服务费。

8.2 乙方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8.3甲方无本合同约定的事由而不支付律师服务费、不结算工作费用,或者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未结算的工作费用,以及按照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为标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8.4 甲方无本合同约定的事由而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诸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文书送达的特别约定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的所有通知、函件等文书,均以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及邮箱为有效送达地址,若一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文书一旦按照有效地址邮寄(包括变更后的)并被证明已寄出,即视为送达,对方是否签收、签收人是谁,均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第十一条 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若甲方委托事项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听证、复议等,且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的,则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相关律师代理费视诉讼、仲裁、听证、复议等情况,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11.3 除用于参评、投标、学习交流等正常活动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用于其他活动。

11.4 本合同正文共六页,加盖有双方的印章作为骑缝章。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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