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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税角度看 深化国地税合作
从地税角度看 深化国地税合作
北京市地税局局长 杨志强

    国地税合作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平等合作原则、征纳便利原则和促进遵从原则,做到全面落实、依法合作,明确职责、优化流程,加强协同、推进合作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国税、地税合作的内容及标准。基于《方案》和《规范》要求,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国税、地税机关都必须恪守该原则,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绝对不可逾越。双方的合作事项、工作内容和程序必须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方案》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平等合作原则。国税、地税机关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应秉持合作而非合并的原则,既要兄弟齐心,也要各司其职,保持各自的执法独立性。同时,在联合办税服务厅建设过程中,双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应与各自的工作事项和工作量相匹配。

    征纳便利原则。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的合作应以满足业务需要和纳税人合理需求为落脚点,通过协同开展合作事项、共同整合业务流程,有效提升双方的征管质效和服务水平,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便利化程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促进遵从原则。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的合作应以促进税法遵从为导向,在联合推进税收宣传、联合开展税务稽查、共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和共同规范信用管理等方面拓宽合作领域,加大合作力度,以降低税法流失风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在上述合作原则中,职权法定是底线,平等合作是基础,征纳便利和促进遵从是目的和方向。为更好地落实《方案》和《规范》要求,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的合作应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全面落实,依法合作。在现行征管体制下,加大国地税合作力度,确保《规范》明确的51个合作事项件件有部署、有督办、有落实、有考核。合作应以双方的法定职责为限,做到不越权、不缺位,对于突破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涉及纳税人利益的创新执法事项,要按程序上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明确职责,优化流程。从征管实际需要和纳税人合理需求出发,明确国地税合作职责,优化整合业务流程。积极探索将目前地税局单独受理的二手房交易、个人出租房屋交易等涉税服务事项纳入联合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纳税人办税事项后,如相关事项涉及执法权力或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后台处理时应各负其责,由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处理。

    加强协同,推进合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地税机关征管难度大幅增加,迫切需要国税机关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为此,应加大国地税征管协同力度,全面推进联合税务稽查、联合纳税评估、联合欠税公告和联合反避税调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情报交换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金税三期,提高涉税信息的交互范围和数据质量。

    在今后合作过程中,国地税双方应深入贯彻落实《方案》和《规范》要求,既要做到有突破、有创新,又要做到有原则、有底线,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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