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67岁的王大爷多年一个人生活,儿女不在身边确感孤独。经人介绍认识了50岁的李阿姨。相处一段时间双方觉得很合适,于是开始了谈婚论嫁。李阿姨提出给其彩礼5万元,王大爷随即答应。
二、不久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共同生活不到半年,就因种种原因产生矛盾闹“离婚”。
三、王大爷认为既然感情破裂,那前期彩礼必须全部退还,但李阿姨拒绝退还。于是,王大爷将李阿姨告上法庭。
【法院观点】
本案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王某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鉴于二人生活时间较短,且原告生活较为困难,酌情被告李某退还45000元彩礼。
【律师实务经验】
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赠送的财物。
一、什么情况下能要求退还彩礼?
三种情况:
1.未结婚登记(就是没领结婚证);
2.虽然领证但没共同生活在一起;
3.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了。
二、彩礼都能退还吗?
针对返还数额,法院会根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以及家庭收入水平、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把握予以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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