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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认定

题目】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认定

【导语】想投资赚钱,明明签订了投资协议,没想到忙活一场只还回了本金和很少的利息,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件。借贷与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准确区分投资与借贷,避免因认识错误导致的财产损失。
基本案情
  2021年初,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家政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拟承接工程开荒项目,双方约定“张某向家政公司投资35万元,期限3个月,到期返还张某已投入的资金并支付其利润9万元。项目由家政公司全权负责,张某不承担项目风险。”

2021年4月2日,该家政公司完成项目后获得高额利润,又陆续承接其他项目。支付张某9万利润款后,张某提出异议,认为其为公司股东,应分得更高利润,但家政公司因为双方仅系借贷关系,其他利润与张某无关。

法院观点
本案焦点问题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家政公司之间法律关系认定。张某与家政公司签订的虽然名为《投资协议书》,但双方之间应为民间借贷关系,理由如下:

(一)张某的投资行为不能视为对家政公司的入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方可行使股东权利。本案双方虽签订《投资协议书》,但张某并未被载入家政公司股东名册,亦未向张某签发出资证明书,故张某的投资并不具有成为家政公司股东的目的,其投资款项不能视为入股资金。

投资的特点进行分析。投资是各主体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等生产要素设立经济实体,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特点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本案虽然张某和家政公司签订的为《投资协议书》,但根据此协议的约定,由家政公司全权负责投资项目的一切运营,张某不承担经营风险,亦对于项目无经营权、管理权和决策权,故不符合投资的特点。

借款的特点进行分析。借贷关系系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投资协议书》约定,张某向家政公司投资款项,到期后返还投资款项并支付固定数额的到期利润,则该收益具有保底性,且张某不参加家政公司的经营管理,对经营损失亦不承担风险,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为借款合同。

故涉案协议虽名为投资协议,但在协议中约定了保底条款,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特点,故张某与家政公司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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