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业界对跨境电商产业的经营单位个体一般可分为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等。“互联网+”的通用性特点,使得国民经济中的多数行业能应用在跨境电商产业中。整个跨境电商交易流程主要包含交易信息的撮合阶段、在线交易阶段、在线交易后阶段。交易信息的撮合阶段包括:国际卖家主要通过各个国家的跨境电商平台了解目的国市场信息和寻找商品售卖机会。具体内容包括市场行情的分析、产品需求信息分析、选品的单价和备货量等。在线交易阶段包括: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等移动端或者PC端渠道获取商品信息和对商品评论留言等活动。
(一)国家政策的模糊理解给跨境电商统计工作带来困扰
这个过程中包含在线订单的生成、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在线银行卡实现跨境支付、交易商品的物流配送方式的确认。在线交易后阶段包括:商品配送至消费者和卖家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或第三方跨境支付公司收讫货款。这个过程阶段涉及小规模国际快递运输和外汇结算。这一环节除了卖家自身控制好合理的仓储货物量和运营管理外,商品在进出口申报中还需要接受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监管。当然,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贸易发展,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推行贸易便利化措施,以便提升监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
例如,中国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可以一次性提交各监管部门所需的全部数据信息。从以上内容可知,跨境电商的特点是金额小、频率高。但当跨境电商针对B端中小企业提供小额B2B交易时,在政府监管环节与“在线国际贸易”进出口流程非常相似。2019年1月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仅从宏观政策、政府监管、参与部门以及国际规则等方面作了简要概述,未对跨境电商作出明确定义,更未对政府监管部门如何实施跨境电商统计做出操作规则。因此,政府主管部门所统计的跨境电商数据,远比公众想象的要少。例如,关于2018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统计数据为1347亿元,杭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统计数据为约738.6亿元,与商业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所公布的9万亿元大相径庭。
(二)跨境电商工作多部门监管属性对统计机构带来的困难
跨境电商产业与国家统计局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无法完全一一对应。因此从统计的角度来看,原先的由统计局主导的行业统计模式就比较难以实施了。当前我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基本已经明确电子商务的主要管理职责在商务部门,因而默认跨境电商的主要管理职责也在商务部门。
然而根据商务部内设机构职能划分,国内电商的主管部门在电子商务司,跨境电商的主管部门在外贸司。针对传统国际贸易工作环节纷繁、流程复杂等特点,地方政府的主管监管部门包含商务局、口岸办、市场监督局、外汇管理局等,中央政府的监管部门包含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可见,跨境电商工作的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呈现“地方横向部门+中央垂直部门”的十字形管理方式。由于横跨多个职能部门特点的存在,跨境电商统计的组织需开展跨政府部门的协同发展,即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统计调查体系的统一性、相关统计口径的单一性等工作,这对跨境电商统计在现行政府机构的组织管理环境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跨境电商商品的多状态性存在对统计边界的困扰
尽管跨境电商的定义不十分精确,但亦有狭义概念和广义之分。广义的跨境电商是指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流通的商务活动。而狭义的跨境电商,通常是指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在不同关境之间交易活动。不同于传统国际贸易的大宗、长期、稳定等特点,跨境电商面向消费者个人,具有金额小、频次高、偶然性强等特点。
在实践层面,政府监管部门为了便于开展具体的统计工作,在狭义跨境电商的基础上,往往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交易商品规定为物品,即有形产品,排除了服务等无形产品;二是在交易方式上,主要集中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三是在跨境电商平台交易环节上,强调完成线上支付达成交易,而非信息展示、撮合交易。
尽管在概念上进行了跨境电商统计边界的细化界定,但是跨境电商商品存在的多状态性,即部分跨境电商商品交易行为与传统国际贸易交易行为重叠,致使有些交易数据被统计到了传统国际贸易进出口额中。或者跨境电商商品交易行为无法全流程被政府监管部门纳入统计。而目前部分政府监管部门,主要统计货值总量等核心指标。虽然部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各个研究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现有的跨境电商统计边界有待商榷。跨境电商行业相关产业的统计工作,应该根据产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开展调查统计项目内容的设计,根据监管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调查统计内容的指标体系设计。
(四)跨境电商的全球性对政府监管部门统计名录库建设带来的困难
传统国内经济普查统计思路是通过跨境电商名录库的构建,在跨境电商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基础上,即可形成跨境电商行业的统计。从理论上讲,名录库建设是开展跨境电商统计工作的基础。
但是由于跨境电商的特殊性,其名录库建设会遇到以下问题:首先,大量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境外,并不受我国监管统计部门的制约,无法纳入名录库。或者部分国外大平台在中国有办事机构,也因为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理由不对我国监管统计部门开放数据。
其次,由于跨境电商平台对注册卖家审核标准各异,平台上存在着大量的“个人卖家”。这些“个人卖家”不一定对应国内在市场监督局登记的公司、工厂等。“个人卖家”在跨境电商平台上接到订单后可能委托国内工厂定制,或者通过国内市场采购再运送至国外消费者。这些“个人卖家”类似于传统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商,但是这些“个人卖家”的跨境电商交易额可能出现统计中的“漏统”部分。也存在由于注册信息核实成本花费太大而无法纳入名录库的情况。
最后,由于存在一个跨境电商企业在多个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的情况,还有经营上线商品SKU数量的增多,经营渠道的多国家布局,这就需要对跨境电商名录库中的信息进行高频率维护。同时,跨境电商企业的市场波动比较大,这造成了跨境电商企业名录需要经常更新,在规模数量、行业分类频率上变化较快。
(五)跨境电商统计数据获得工作难度巨大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概念的深入人心,尤其是互联网企业这种轻资产公司,普遍将平台内部的用户信息、平台流量、交易数据等资源作为在股票市场吸引投资人的宝贵资产,对跨境电商统计所需要的数据尤为关心,十分重视其潜在的价值程度。因此,出于对企业数据保密性的考虑,企业配合跨境电商统计的积极性不高。
另外,部分跨境电商平台的上级公司在国外注册,国内办事机构没有权限获得所需要的数据。通过正常公司流程申请获取数据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很多平台企业以所在国法律不支持,相关数据可能影响股东、潜在的投资者为由,不愿意配合统计数据的提供。即使部分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有权限直接获取企业的相关产品、交易数据,但为了避免与平台上的个体企业产生商业纠纷,也需要通过正常的法律授权与平台上的每一家个体企业签署协议。
这一过程费时费力,平台企业往往不愿意花费此项成本,平台上的个体企业也可能出于商业数据保密的原因,拒绝公布其数据。不管是请求提供全部数据,还是部分样本数据,都存在这一问题。因此,统计调查工作的进展缓慢,成效不高。跨境电商经营活动一般存在线上交易、线下物流两种来源的记录数据,即线上是A公司交易,线下是B公司发货,待消费者收到货后,A公司再把货款给B公司。
这种情况使得来源于跨境电商平台的统计数据相关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果关系规律性不强。特别是涉及跨境电商统计的交易、规模数据的方面,其真实性、有效性、可用性无法评估。而政府统计部门一方面无法核实这些样本公司的全部数据,另一方面也没有其他有效途径来进行数据交叉验证。
虽然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了数据申报,但数据检测、内容验证问题尤为突出,凭传统思维模式的数据质量核实工作难度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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