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见过不少无人机使用的场景,但操纵无人机没有专门的职业证书或者操纵门槛,这就导致了关于无人机使用的意外频发,这次我们就来看看这一起由无人机引发的意外事故,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几年前的有天中午,A女士(化名)沿着某公园环湖道路正在骑车。在骑行过程中,A女士正在打电话,此时有一台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和A女士正面相撞,A女士连人带车倒地撞伤。而这台撞到了A女士的无人机的操纵者,确实一个年仅11岁的小孩子小明(化名)。经过司法鉴定,最后的结果显示,A女士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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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A女士通过合法途径,多次寻找小明的监护人协商相关的赔偿事宜。但多次讨论并未让A女士满意,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经了解,小明的父母在之前就购买了监护人责任险,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熊孩子”险。A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涛的父母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7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而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程度认识不足,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理应加强监管职责。家长应当对自己的孩子加强教育与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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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小明年仅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为小明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裁定由小明父母对A女士的损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A女士本人则自行承担30%责任。
A女士和小明的事故现场位于公园内环道路处,该环路道路允许自行车骑行和行人通行。小明在公园内道路上操控遥控飞机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道路自行车骑行安全,而小明的行为导致A女士受伤,构成了对A女士的侵权。但A女士在事发时右手持手机打电话,左手握车把手骑行自行车,未安全骑行。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财产来源有两个,一是被监护人的自有财产,二是监护人的自有财产。被监护人的财产优先用于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其不足以覆盖侵权所造成的损害的,再从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结合小明母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监护人责任险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监护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A女士17万余元,小明父母赔偿A女士2万余元。这2万余元由小明自身的财产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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