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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长芦盐区南部匪情及私盐贩运调查 第三则

对直隶土匪问题张增萍曾有论述,但是文章对其原因的探究集中在驻军祸害地方、溃兵流窜、灾荒战乱、会道门渗透等非经济因素,对于经济条件分析不足。笔者在民国长芦盐区南部匪情及私盐贩运调查 第二则中既有论述。经济上如果农村不破产,就有能力供应充足的军饷支持正规军警治安,供养本庄卫队、民团、联庄会等保卫村庄,也没有和土匪合作的空间了。王统照的“青纱帐”形象生动地刻画出华北农村破产带来的深刻的结构性危机。赤贫、活命、自保、匮乏,这些简单的词语背后浓缩的是复杂而痛苦的旧农村解体和灾难压抑的沉重年代日趋崩溃的现实。

河北匪情概览

滦东的资料摘记了1924、1927、1928、1929、1930共五年七件匪事,总特点是大多人数规模大,1000~2000人左右,少的也有150余人,惟临榆县4人抢劫商店并毙杀第三公安分局警长曹永祥、劫走枪支一事,似与当地县府内中勾结而得如入无人之境外,其他均以武力对抗强行劫掠,说明滦东匪中大多在被抢地并无根基或靠山,而他们多逃往辽宁凌源也印证了其老巢不在冀省本埠的推断。1930年鉴于剿匪事屡挫,时任主席徐永昌在青龙县都山置“都山设治局”,原因与宋哲元时成立“新海设治局”相同,都是为了剿匪。大多数攻击目标是青龙县农村中的富户,以山林为依托同官军、民团周旋。

京津诸县情形略有不同。以第一次直奉战争为界,之前几无大匪患,而后则十分猖獗。其中主力军是奉系溃兵,而配合者为灾民;靠山是与之勾结的官绅、财主等势力。从报告摘选的两年>13起案件中可以发现其人数明显少于滦东,至多在100人左右,少的则仅有4~20人;而且同官僚勾结极严重,从永清县县长以下诸官均赴土匪婚宴喝喜酒即可见一斑。被北平南4县民控告的五县清乡联合队长萧寿山、宛平县前充省议员张万祥都是败露出来的官匪勾结的实证。官匪勾结除了为后者提供庇护,实际上也要求土匪小打小闹不要把事情搞大,以便息事宁人,不致丢了乌纱帽。

沿运河、津浦路以东,渤海西部海岸以漳卫新河及黄河入海口为中心,南北延伸数百里,都是浅海滩涂,海域泥沙沉积利于小船行动;陆上沟叉纵横交错,沼泽遍地,芦苇从生,地广人稀,远离城镇,自古就是绿林好汉出没的理想场所,从西汉起这里盗贼遍地,祸患成灾,常年乱世,官衙无法进剿。北宋时这里的沧州一带是羁押、流放犯人的地方。清朝中后期,特别是鸦片战争后的五、六十年代,这里更是不法之徒的乐园。民国以来,此地属津海道管辖,主要有庆云、盐山、沧县、静海、天津、唐山等县。

以天津为分界,天津以南、西部有津浦路;天津以北、东部有京奉铁路。这里既交通便利,又有渔盐之利。东部沿海有芦苇沼泽是摆脱官方追捕的天然屏障。在北方,北洋军阀的历次战争大多在此地上演。民众的生命财产、农事受战争的影响极大。散兵游勇、士兵遗落大量的枪支弹药,所过军队征调无度。以青县为例:青县处于南北交通要冲,地理位置正处于军队来往必经之地。北洋军阀时期的历次战争,几乎都波及青县。

案例分析:新海县芦洼区某村调查

根据笔者对新海县北部“东北港”(或曰“苇洼”)某村的调查,可以发现,环渤海地区,尤其是笔者指出的两个匪患重灾区唐山南堡为中心的滦河冀东与津南鲁北的新海地区,有几个重要特点:第一,宗族化。以大姓为首聚居一方,并且将多余人丁迁播他处,逐步形成以共祭为核心的信仰共同体,其他别姓外来迁入户则作为雇农(长工、短工)存在;第二,形成与其所在地貌相适应的多种经营,①农业以水中土坨为基点向外扩张耕垦得,其余垦区亦在附近土坨之上;②渔业则依托土坨周边水域,大事捕捞;③私盐晒制,或由土坨之盐碱巴采集、或挖池挑咸水浇入晒制,常与长芦盐巡冲突。第三,疑似形成护庄与掠劫二元一体的村匪。

村以本村匪为恃而得保护,防御小股兵匪、土匪,并或有分赃劫掠之物,其情不明;匪以村为掩护,如遇强敌嗣后躲入本村势力范围。阖村展界垦田一仰赖本村族人外拓,二恃强匪护村。兼并之土如遇别村旁姓,似亦作其庇护之附庸。从某村之强匪酋袭破日军后逃亡某村附近之一别姓村,可见此别姓村亦袒护该酋。所以袒护者无外有二,一曰本庄之亲族,利同一身;二曰该酋之附庸,必须护之。查当时此域之况,该酋之势,甚至霸于沿海二十四铺,而此二十四铺距酋本庄之里数远胜本庄至此庇护村之里数,虽暂未有公开之明确文契,然其情况大略同于二十四铺,亦即酋本庄之下附庸庄也。

而且据目前公开的可搜集资料显示,该酋亦同ZG合作发动过一次对日破袭战,说明ZG与该酋在此区互相了解对方存在,而且有过合作。日寇在此区域活动不甚明了,但据公开的Q村、酋村资料和G村老人对日军扫荡回忆口述及KMT收复静海计划流失可知,日军曾在Q村登陆,鱼贯穿过酋村、G村到达静海县城关以东徐庄子,引以为援。尔后则征发过酋村人赴官庄挖河(1943年)。酋之态度似更偏向中立,但倾向抗日。因为资料显示,日军以汉奸为向导进犯酋本庄时,酋率部属欲同庄人共夹击日军,然有邻村异姓但亲好之长者劝阻而未实施,匿于村西芦洼中隐忍日军扫荡。兼佐以1938年破袭日军之事大致能推定其并未与日寇合作成为汉奸,且国民党游击军序列中亦将其定性为某部司令,故国共史料共佐之其大致属抗日中间派。

酋庄亦有入D者,曾在抗战期间与武工队在小站与静海扩播宣传,佐证以酋村宗族化结构及ZG日后在解放战争时期于村内能向富户和平征粮可知,酋村对ZG一直持合作态度,这些事实不可能不为以本庄为基地的酋所不了解,利益一体化的酋与酋庄本身就是默许乃至支持ZG在自身势力范围内从事抗日活动的。结合上一段材料可以最终断定,酋确属抗日土匪,且在ZG进驻渤海区后与ZG合作,先后同投靠日寇的李秀成、李景文部决裂(按:李景文部与之前被李景文和酋坑杀之李秀成均属两面派,一面同日寇勾结,一面暗中与中统等国民党机构私通款曲,李景文在抗战胜利后就摇身一变为“难民还乡团”即封建地主反攻倒算的武装的头目)。

1945-1946年左右,受李景文部国民党部队侵扰,该区域从解放区转为国统区,驻酋村的ZG人员记载该村开始有土匪侵扰,说明酋本匪部在原势力范围内消失了,否则不会有他匪侵扰这个中心庄,笔者当时没有找到酋之最终下落、身世,但可以大致推测至迟到1946年酋匪部从酋庄为中心的芦洼区消失了(不论撤出整编还是战殁),芦洼区处于真空状态,才招致李景文、邢仁甫、冯冠奎等投靠国民党土匪的袭扰。

——《新海县芦洼区某村分析》,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而后笔者在新海县治安史资料中终于查到其身世。确认了两点。第一,匪酋果然来自与其同族之本庄,并以之为基地;第二,该酋曾在ZG感召下成立“抗日救国军”,但是除了1938年的那一次伏击战给日军造成较大杀伤外,酋基本上处于不作为状态,而且仍然忙于土匪内斗、火拼,或者绑票抄略之事。

1939年春节,他们与当时尚未被日军招安的李景文合伙,将因与日本合作的汉奸土匪李秀成杀死在海滨M村,M村与Q村即遭到日军海陆空联合进攻,并使日寇从新海县海岸登陆再次进犯静海等津海道南部县镇。嗣后与溃退至平原省(豫北)之高树勋部汇合任某旅旅长,1942年在濮阳作战中被日军俘获,次年释放。1945年抗战胜利后回到新海,担任国民党新海县保警大队队长,1950年(?)被逮捕,处以死刑。酋走的是纯粹KMT道路。酋虽追随国军抗日流落河南等地,但是酋的社会基础还在——酋庄为中心的新海县北部地区仍然是其势力范围,这种动力可以为KMT所利用,帮助其抢占沧县等华北解放区。

可见抗战爆发后的新海县土匪无非两个出路,一是投靠日军成为汉奸土匪,担任一系列伪职,如李秀文、刘恩通、吕宝华、张锡明、孟华亭、高宝明等;二是在国共抗日中取一个左右摇摆的态度,最终根据形势选择站队,但大多数都选择投靠国民党,这是由他们身上的土匪性导致的,如酋。而立场不够坚定的叛徒也往往落草为寇,要么汉奸化,要么化作半汉奸半国民党的投机分子。后者就是日后“难民还乡团”的基干,如李景文。

私盐与匪患猖獗的长城以南:绅匪官三位一体

在盐场广泛破产的津海道南部地区,虽然合法的盐品生产被取消,但是像各个内陆自然村或者上沽岭、唐家河、高沙岭这样临海旧盐村仍旧向沧县等地输出土盐,毫无疑问,这些土盐就是私盐。长芦盐巡经常会捣毁盐池,破坏私盐生产。而各个地方也都出现了自治性的地方权力中心,如上沽岭的高家,凭借钱财来获得社会地位,或如上文中所述的拥有广大地产的某村;继而为了保护财产与人身安全,各乡士绅(弟煮,同时也是一个同宗村的族长或长老)就与附近活动的土匪结成同盟,弱小一点的穷村则成为拥有土匪保护的强势村的附庸,以求得连带保护。作为回报,附庸村与中心村要承担起藏匿土匪的义务,在流动中也要适时向土匪提供补给。这样,盐场衰落地带的社会秩序就得以重构。

宋哲元,设新海设治局

但是,由军阀混战带来的行政管理资源的缺位,使得自古以来盐粮分离的县域区划、盐政建制并行的格局被打破,被统一、相对严格的法律所限制的、比较规范的治安力量也不复存在。杂色割据的众多股匪争雄其间成为常态,不时由京津等重要大城市和津浦线、平奉线蔓延而来的军阀间大规模交火(损坏),溃败一方逃兵的肆意掳掠(抢掠),得胜一方驻军的全部给养带来的沉重负担(重敛),都使得平日里就已经饱受匪斗的盐场衰落带农村,遭到更严重的摧残。也就是说,平日里此地是小乱,到大战时就是大乱。

土匪势力范围并不像稳定的强力政府所设立的州县划界一样稳定,而是在火并等不可抗的暴力因素中此消彼长,而且乡绅为了制衡邻近匪帮,往往投靠另一匪帮,从而保住平衡——如上沽岭的高家就选择了小站的土匪李秀成做靠山,在李秀成被杀后协助其弟李秀山返回小站,而不是更近的某村匪帮。土匪之间也会为了保持相对平衡,不被其他匪帮吞并而活动,同时伺机扩大势力。李秀文在汉奸化为走狗,得到日本人做后台后,先后杀掉郭氏、“小脚掌柜”,吞并他们的匪帮,小站附近的赵文清畏于其势,敢怒不敢言,放弃匪帮,投奔某酋与李景文,谋划了1939年春节的诱杀行动。虽然后来李秀山回到小站,但势力大不如前,只继承了其亡兄的三分之一的势力,尽管一度收回另外两部,但是旋为其部下孟华亭等告发日本人谋逆,李氏兄弟匪帮最终瓦解。

而私盐贩运实际上在南部有恃无恐。北洋系的北京政府争战不休,根本无力维持稳定治安,土匪在这种环境下为其合作者的私盐贩运也就提供了保护。长芦缉私营在20年代的一次拦截失败报告中指出,200多人组成的武装土匪保护着“东私”(贩往山东的私盐等榷禁商品)浩浩荡荡地从一个棚(一般为14人)的守卡官军旁边从容不迫的经过,而棚兵因为人少而无法追击。

即便有相对稳定的政权设立常驻行政机构,在短期内也无力根治弊病,反而会因为草创县治,开府穷乡僻壤而加大对该地的重敛,更多良民因经济破产去铤而走险;中长期看,如果经济生活没有根本性改善,就业没有保障,收入没有提高,落草为寇者仍然不会减少,而且由于官府的系统性腐败,有权势的弟煮-土匪联盟就会侵蚀县政庶务,这个匪绅集团滚雪球式扩大,形成三位一体的“官-绅-匪”集团,其他城市富户、官僚为了避免被敲竹杠,也依附于此集团。这样,仿照乡村中绅-匪一体格局构造的城镇中官-绅-匪一体模式也已形成。这就是1928年后南京国民政府亲政河北后的社会形势。

绅本位的公祀信仰共同体、匪本位的乡村社会治安体系以及官本位的庇护体系,三者相互交织,为私盐贩运、土匪劫掠撑开保护伞;同时,士绅为土匪提供补给,而士绅与土匪和官府共同获利——合法的租税、劫掠的分赃、大宗走私的贿赂,这些都是官府提供袒护的交换条件。京津诸县的官匪勾结其实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合作方,也就是乡绅。如果乡绅不合作,匪无给养,为民团所逐;官无税租养军,河北北部的辽匪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因为当地富户、士绅极力抵抗,连当地县与河北省都会同民团进剿都山辽匪,这正是辽匪与乡绅之间处于对抗而非合作状态所致。反观长城以南诸县,匪多与绅合流,中南部除以会道门为依托厮杀外,本质上都是与实力派合作之匪,只不过京津、环渤海多为匪依赖于绅,而中南部因“红枪会”、“天门会”、“黄沙会”、“白沙会”等会匪势力欲社会影响力过大,呈现出绅依附于匪的情况。无论海滨还是冀中南,匪几乎从未收到持续、大规模的打击的核心都是绅匪合流。

绅匪合流条件下,匪人与一般良民混于一体,难以抓捕;而且各个绅匪集团为了获得主动权竞相勾结官府,所以为便于息事宁人,一般作案不宜声势过大,是县官不好做,他乌纱帽一丢,绅匪辛辛苦苦培养的保护伞就没了,所以为了配合官僚,其作案规模也往往很小。人数少、规模小,省剿匪司令部也就不便将这种类似于一般治安事件的事拔高到剿匪层次上来;辽匪则作了充分的反例——人数多、规模大、杀伤亦重,所以国民党河北省政府也不得不重视起来,派兵助剿。士绅不配合,使得此地虽然剿匪事宜饬办得十分笨拙,但是至少除了临榆县外,官民(绅)在剿匪问题上还是团结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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