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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到底如何废除?

2009-12-11 | 拆迁条例到底如何废除?

拆迁条例到底如何废除?

2009-12-11 新民周刊

    由于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冲突集中爆发,由于拆迁过程中发生自焚等极端事件,拆迁条例是否该废除,成为众所瞩目的焦点。一个国家中最重要的利益所在,居然没有法律规范,居然没有合规的、让双方都能倾诉的博弈平台,匪夷所思。 

    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师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五位学者的理由是基于法律的,无可辩驳,因为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如果我们把拆迁条例看作城市化进程中个人产权与公共产品之间的冲突,那么,这样的冲突将长期存在。对于长期存在的利益纠纷必须有法律加以约束,不管这部法律称作什么。

现在关键的问题不是《拆迁条例》该不该废除,要不要改,而是怎么改。 

    拆迁的公益性有必要接受民众的质询。按照《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问题在于许多动拆迁到底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为了官员利益,还是为了权钱交易,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楚。在界限不清的情况下,以底线衡量对方的做法是常规,因此,民众在多数时候把拆迁视作地方政府渴求土地收入甚至中饱私囊的产物。因此,将拆迁过程、拆迁后本地的规划公诸于本市市民,符合多数人赞同原则,则可视为公共利益。 

    从成都唐福*事件之后的舆论反映来看,同情唐女士的占了绝大多数,这说明这桩拆迁案的合意性受到民众的普遍质疑。并不是民众大多数时候站在个人的立场上舍大家为小家——这样做同样符合经济理性人规律,没有违反法律——而是在大多数时候,拆迁成为利益最为丰厚的圈地战。通过拆迁扩大或者建设城市,政府以极小的补偿获得土地收益与房地产税费,而开发商获得房价上涨溢价。 

    拆迁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补偿安置标准,目前的补偿标准毫无市场气息,剥夺了拆迁户获得土地溢价的权利;而一些通过漫天要价侥幸获得土地溢价的人,没有成为建立案例法的有益铺垫,反而成为拆迁市场毫无规范的活样本。 

    地方政府成为主要的利益主体,是拆迁过程中的致命伤。以上海大虹桥枢纽的拆迁为例,据《经济半小时》报道,建设公司委托给区政府的征地款是每亩地130万元,整个虹桥机场的拆迁总费用高达148亿元。但是政府补贴到农民手中的征地款是每亩地38万元,每亩地余下的100万元费用扣除其他成本后,成为土地溢价被地方政府取得。 

    在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既是行政执法者、又是既得利益者、更是房地产市场的中介商,集各种身份于一体,此时经济人的身份压倒了政府的守夜人身份。 

    各地方政府的补偿标准八仙过海,标准弹性大到可笑的地步。主要补偿标准《若干规定》有按基准价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按市场价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按直接安置结算价实行产权调换(即三种价格四种补偿方式)的评估补偿方式调整为按市场价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听着挺美,挺有章法,如果一些房地产评估机构完全是地方政府的橡皮泥,则所谓的市场化补偿将成为无本之木。 

    标准再多,地方制订的补偿标准往往就高不就低,如“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正如被拆迁者所说,你牵走了一头牛还给我一只鸡,我不要,我要我的那头牛。是牛还是鸡,必须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说了算,而不是由深陷利益中的拆迁者与被拆迁者说了算。

     解决的办法只有两种,一是按照市场化的评估价格对被拆迁者进行货币补偿,二是按照市场化的价格对被拆迁者进行实物补偿。此时政府退出利益链至关重要,如此才能做到评估、补偿的公正与公平。如果经过广泛的民意调查表核实,当地居民普遍反对拆迁,那么不拆就是,天也塌不下来。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不可能终止,也就是说大规模的动拆迁还将延续一段时间。我们应该学会以市场化、以法律的方式,解决社会利益分配,以满足社会效率的最大化。而不是用传统的官民逻辑来考虑现代社会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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