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刑法志》载:“北齐河清年间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周制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隋文帝又置十恶之名,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此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周有光《语文闲谈》中“十恶不赦”条也记有:“哪十恶?1、谋反(推翻王朝)。2、大逆(破坏宫庙)。3、背叛(背叛朝廷)。4、不敬(冒犯王室)。以上是不忠罪。5、恶逆(殴打尊长)。6、不道(杀死家人)。7、不孝(不养父母)。以上是不孝罪。8、不睦(谋害亲戚)。9、不义(官吏相残)。10、乱内(亲属通奸)。《北齐律》有'重罪十条’。隋《开皇律》有'十恶’之名。”《语文闲谈》中记载与《隋书·刑法志》略有出入。且《刑法志》并没有说明各种“恶”的具体罪行。这应当是“十恶”的名头第一次在官方文书中出现。《刑法志》也只是说北齐时犯十恶的人,“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朝时犯十恶“虽会赦,犹除名”,并不是说“十恶不赦”。“十恶不赦”的说法应当是隋以后刑法更严厉的笼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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