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史·魏本纪第五》载:“大统十二年五月,诏女年不满十三以上,勿得以嫁。”这应当是中国历史中第一次以君主命令的形式确定婚龄,即法定婚龄的第一次出现。这也说明鲜卑族这个今天所谓“蛮族”,仍有它进步的元素。法定婚龄的出现说明统治者认识到,婚育年龄对于后代体质的决定作用,这种作用进而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人口素质,即关系到政权的命运。
在上面这个诏书发出前三年,即大统九年,还有一个命令“禁中外及从母兄弟姊妹为婚”,即是规定姨表亲不能结婚,这也是希望减少或杜绝近亲婚姻造成的后代体质低下的问题。
《北史·周本纪下》载:“建德三年正月癸酉,诏自今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鳏寡,所在以时嫁娶,务从节俭。”这也更确定了男子的法定婚龄。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